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人: 曹艳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6-23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甲2号观10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安信卓越信息咨询、北京安信卓越、安信卓越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Anxin Excellence Information Consul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MA006F908M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MA006F908M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6F908
- 曾用名 叶城县开心保健品店 叶城县麦合木提江麦麦提保健品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2150466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31
- 营业期限 2016-06-23~2046-06-22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甲2号观108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咨询与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财富管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安信卓越是隶属于兴伟集团的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小额信贷助农平台服务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业企业。安信卓越由实力雄厚的兴伟集团控股,兴伟集团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资产近百亿元,主营业务为商贸、地产、煤炭能源、互联网金融、旅游、文化六大产业。安信卓越与兴伟集团携手互联网金融,首创“PCC模式”,在传统互联网P2C运营基础上,引入民间商会(Commerce)进行战略合作,PCC=P2C+商会(C)模式,极大提高了运作效率。2014年成立安信卓越金融研究院,该研究院由国内顶尖金融专家团队构成,具有专业且独到的金融见解。该研究院全面剖析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解读金融政策,对我国乃至全球金融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旨在引导安信卓越金融事业向健康、规范、可持续方向发展,同时致力于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大力量,为客户带来*好的财富管理。 安信卓越获得的荣誉: 2011年3月9日,公司经审核符合QE: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级别标准适用条款的要求,获得“AAA级信用单位”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 2012年6月,公司荣获由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委员会颁发的“2012中小企业成长 百强企业”大奖,该奖依据《中国中小企业成长力评估指标体系(2012)》严格评审授予。 2013年3月,公司荣获“2012-2013年度北京诚信服务示范单 位”大奖,该奖由北 京市消费者委员会、北京诚信经营联盟颁发。 2013年5月,商务部研究院信用评价与认证中心、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颁发公司“2012-2013年度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特别贡献奖” 2013年11月,在第三届全国服务业公众满意度专项调研新闻发布会盛典大会上,公司荣获“中国诚信经营AAA级示范企业”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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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艳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安信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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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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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2层2201A |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东街甲2号观108号 | 2018-08-31 |
名称变更 | 叶城县麦合木提江麦麦提保健品店 | 叶城县开心保健品店 | 2018-08-10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8-06-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3-08 |
注册资本 | 1000 | 20000 | 2018-03-0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3-08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18层1830室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2层2201A | 2017-08-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工艺品、日用品、文具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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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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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851****021 | 351182*****.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351182*****.com | 010-8****437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860****534 | 351182*****.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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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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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77065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京广中心第xx层xx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租金48093元、管理费4809.3元及利息(以39999.3元为基数,按年息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纳之日止;以12903元为基数,按年息5%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纳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京广中心第xx层xx室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3225.4元; 三、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京广中心第xx层xx室恢复装修费115371.05元; 四、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京广中心第xx层xx室2019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恢复装修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7733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65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大厦物业管理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4 |
李志宏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3453号 | 准许原告李志宏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2-09-30 |
林泳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36532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泳返还本金5万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泳律师费损失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陶磊与刘红宇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8545号 | 驳回原告陶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刘珊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9693号 | 驳回原告刘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林建和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36533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建和返还本金30万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4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林建和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38129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建和返还本金20万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贾立娟与安信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41635号 | 驳回原告贾立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林惠玲与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36530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惠玲返还本金7万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惠玲律师费损失1万元; 三、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林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刘珊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9694号 | 驳回原告刘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林建和与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36531号 | 一、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建和返还本金1967500元并赔偿收益损失(以196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建和律师费损失6万元; 三、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林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王木华与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1737号 | 驳回原告王木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刘珊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9701号 | 驳回原告刘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刘珊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29695号 | 驳回原告刘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2 |
符秀云与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13902号 | 驳回原告符秀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9 |
张蕊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20)京0105执1695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商会大厦分公司、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103执180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27 |
严容宇与邵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15768号 | 驳回原告严容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6 |
陈志鹏与刘红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18417号 | 驳回原告陈志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5 |
符秀云与李金汹、北京安信卓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黑0603民初3346号 |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符秀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12元退还原告 | 被告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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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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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021)黑06民终172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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