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罗风宣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9-19
- 办公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走马塘路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风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恒富威、恒富威贸易、苏州恒富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Hengfuwei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65618372736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65618372736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3727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6000212307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2
- 营业期限 2010-09-19~
- 注册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走马塘路4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新兴电商->社交电商、智能硬件->智能玩具
- 公司简介 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走马塘路48号,于2010年09月19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批发与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非危险化工产品、塑胶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智能玩具、日用百货、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苏州贸易经纪与代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全芳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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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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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20-09-18 | - | 2020-09-11 |
负责人变更 | 罗丽 | 罗风宣 | 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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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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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 女士 | - | 1826****340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11988803*****.com | 0512-6****938 | - | 73 |
罗风宣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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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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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风宣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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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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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群、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吴执异字第0042号 | 驳回异议人徐立群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 申请执行人 | 2015-10-29 |
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吴执字第3181-1号 | 终结本院(2014)吴木商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权利人 | 2015-09-30 |
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美祥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 | (2014)吴木商初字第0083号 | 被告苏州美祥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恒富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最后一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行吴中支行,账号:00×××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748元,由被告苏州美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原告 | 2015-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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