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 法人: 马中宝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6-22
- 办公地址: 龙江县龙江镇青山路三粮库家属楼一单元1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中宝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能通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龙江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21777862072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786207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21100009126
- 登记机关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08
- 营业期限 2005-06-22~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青山路三粮库家属楼一单元二楼121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电视、物联网->车联网->智能交通
- 公司简介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重要的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齐齐哈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青山路三粮库家属楼一单元二楼121号,于2005年06月22日在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传输系统集成、通讯系统集成、通讯电子网络开发及维护、智能交通设备开发、技术服务及销售。无,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齐齐哈尔广播电视传输服务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马丹阳 | 马中宝 | 2018-06-08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丹阳 | 马中宝 | 2018-06-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马丹阳 | 马中宝 | 2018-06-08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87****120 | 3966203*****.com | - | - | 83 |
马** | - | - | - | 0452-****155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774****145 | 335628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秦国涛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1)黑0221民初647号 | 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秦国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8年1月3日起延续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1-05-27 |
巩秋珍、刘桂华等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3267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巩秋珍、刘桂华、刘桂霞、刘桂艳、刘桂杰赔偿金15765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48536元(495120元×30%),丧葬费9117元(60780元÷2×30%)。 二、驳回原告巩秋珍、刘桂华、刘桂霞、刘桂艳、刘桂杰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9.00元,减半收取2759.50元,由五原告负担1033.00元,由二被告负担17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11-25 |
于淑霞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853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于淑霞借款5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延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淑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07-03 |
金震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0221民初1923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震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震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三、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震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四、驳回原告金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4 |
石长江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497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长江2016年度的劳务提成33802.00元; 二、驳回原告石长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0元,减半收取375.50元,由原告石长江负担41.5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3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06-01 |
丁晓东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486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晓东2016年度的劳务提成62072.00元; 二、驳回原告丁晓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00元,减半收取741.00元,由原告丁晓东负担59.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6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06-01 |
王占海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2433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占海借款本金60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马中宝、被告马丹阳对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王淑华对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1 |
陈俊生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488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俊生劳务费48662.00元; 二、驳回原告陈俊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负担43.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5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05-08 |
徐振北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黑0221民初502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振北劳务费29156.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振北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383.00元,由原告负担94.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2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20-05-07 |
韩秀丽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764号 | 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韩秀丽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2 |
王乾君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767号 | 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乾君借款本金8.8万元,并以8.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2 |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02民终4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0元,由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08 |
李晓峰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769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晓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4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晓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2000.00元; 三、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晓峰借款利息共计7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00元,减半收取4640.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9 |
王凤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763号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凤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凤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27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5.00元减半收取6547.5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19-06-27 |
王文林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黑0221民初766号 | 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文林借款本金140000.00元,并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13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00元减半收取2054.00元,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被告 | 2019-06-27 |
金涛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0221民初1915号 | 驳回原告金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20 |
赵立萍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0221民初2035号 | 驳回原告赵立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3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8 |
李超与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0221民初2032号 | 驳回原告李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21 |
汪海波为与被上诉人隋才、刘佰珍、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齐民一终字第2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0元,由汪海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4-01 |
共 1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