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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孙振刚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8-10
  • 办公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路6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5,038,253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振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鑫畅顺运输、大连鑫畅顺、鑫畅顺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197.37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21157609197XT
  • 纳税人识别号 21021157609197X
  • 组织机构代码 5760919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00000454701
  • 登记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03
  • 营业期限 2011-08-10~
  •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路63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先进制造->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我公司是一家经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注册成立的综合性货物运输公司,本公司本着“安全快捷,精益求精;互惠双赢,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自背车队,全程高速,公司拥有60多辆17.5米高地板。承接江、浙全境——辽宁全境整车零担货运业务,公司以最优质的服务,最优惠的价格力争将客户的每一票订单都当做精品来抓,让我们成为您的最佳合作伙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孙振强 自然人股东 3500.00万元 70.00%
孙振刚 自然人股东 1500.00万元 30.00%
李娟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无船承运业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08-03
章程备案 - 2 2023-03-29
章程备案 章程 2 2023-03-29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1-17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1-11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修理,对外承包工程,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11-04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6-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孙振强执行董事;2孙振刚监事;3孙振强经理; 1孙振刚执行董事;2孙振刚经理;3孙振强监事; 2021-03-31
主要人员变更 1孙振强执行董事;2孙振刚监事;3孙振强经理; 1孙振刚执行董事;2孙振刚经理;3孙振强监事; 2021-03-31
负责人变更 孙振强 孙振刚 2021-03-31
股东信息变更 1李娟;2孙振刚; 1孙振强;2孙振刚; 2020-07-01
法定代表人变更 李娟 孙振强 2020-07-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孙振刚监事;2李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孙振强执行董事;2孙振刚监事;3孙振强经理; 2020-07-0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报关、报验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7-01
投资人变更 1李娟;2孙振刚; 1孙振强;2孙振刚; 2020-07-01
主要人员变更 1孙振刚监事;2李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孙振强执行董事;2孙振刚监事;3孙振强经理; 2020-07-01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报关、报验) 2019-12-0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5000.00 2019-12-05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报关、报验) 2019-10-31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运;机械设备租赁;大型货物道路运输活动 2017-05-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1384****017 xinchangsh*****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wangzhuof*****xcs.cn 0411-3****240 - 74
孙**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 1394****225 - - - 90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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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振刚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交一航局三公司大连香炉礁物流运输中心有限公司物流运输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物流运输项目 压缩机运输 辽宁-大连 - 2024-06-18
中交一航局三公司物流中心物流运输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物流运输项目 - 503.83 2023-05-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戚健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辽0213民初3785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2000元; 二、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评估费5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00元,合计3744元,由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22-05-2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辽0213民初3373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6212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05
王峰与戚健、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213民初3591号 一、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峰损失共计24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26
刘永叶与戚健、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213民初3592号 一、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永叶损失共计155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永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刘永叶负担152元,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26
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王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2民申383号 驳回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1-11-03
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刘永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2民申384号 驳回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1-10-28
马正会、戚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213民初3593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正会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马正会损失共计22500元; 三、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马正会评估费共计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马正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马正会负担2元,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被告大连石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2
王峰与戚健、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213民初3591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1-06-23
刘永叶与戚健、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辽0213民初3592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1-06-23
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辽0211民初1000号 被告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费91273元及利息(以9127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原告 2021-06-11
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辽02民终2204号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1531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三、驳回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均由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5-21
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20)辽0211民初11531号 驳回原告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08
周绍生与刘军、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闽0902民初3385号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绍生保险赔偿金12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绍生保险赔偿金12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绍生保险赔偿金93867.62元。 四、上述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周绍生的账户(户名:周绍生,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德蕉城支行,卡号62×××18)。 五、驳回周绍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1833.5元,由原告周绍生负担39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0-22
周绍语与刘军、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闽0902民初3386号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绍语保险赔偿金162819.54元。上述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周绍语的账户(户名:周绍语,开户行:宁德农商银行蕉城支行,卡号62×××11)。 二、驳回周绍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元,减半收取1833.5元,由周绍语负担3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1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0-22
吴潘分、陈浪等与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668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该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汇至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吴潘分,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义市山盆镇营业所,账号:xxxxxxxx; 二、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死亡赔偿金663900元、丧葬费52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余款的60%,计381892.80元,扣除支付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的32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余款349892.80元,该款应汇至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指定前述银行账户; 三、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律师费10000元,该款与其先行垫付的42000元相折抵,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32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汇至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南关岭支行,账号:xxxxxx; 四、驳回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1元,减半收取计6690.50元(已由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预交),由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负担2591.50元,由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99元。经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同意,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至原告吴潘分、陈浪、陈海、陈欢欢指定前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5
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辽0211民初175号 驳回原告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9
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辽02民终5091号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万安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20-09-09
孙云枝、迟福生等与蒲连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辽0213民初1980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枝、迟福生、迟辉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孙云枝、迟福生、迟辉各项损失230887.45元; 三、驳回原告孙云枝、迟福生、迟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元(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云枝、迟福生、迟辉负担50元,由被告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1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孙云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辽02民终613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9-2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0民终1124号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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