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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王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8-15
  • 办公地址: 延安市百米大道宏泰小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莉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延安平安、平安汽车运输、平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Yan'an Ping'an Automotive Freighting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602719708624H
  • 纳税人识别号 91610602719708624H
  • 组织机构代码 719708624
  • 曾用名 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2601100003872
  • 登记机关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14
  • 营业期限 2016-03-01~2026-03-01
  • 注册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货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
  • 公司简介 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三秦锁钥,五路襟喉”的延安,延安东关嘉岭桥,于2000年10月30日在延安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汽车货运,信息服务,中介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8人,我公司属于延安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延琴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2.00%
王志军 自然人股东 490.00万元 98.00%
王莉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庆;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2022-01-14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庆;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2022-01-14
股东信息变更 王志军 王莉 2018-10-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马延琴;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王志军;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王志军;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 姓名:马延琴;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王莉;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10-26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2018-10-26
负责人变更 王志军 王莉 2018-10-26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2018-10-26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志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王志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马延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10-26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2016-03-01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区内班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内班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租赁、汽车出租、汽车装潢、洗车、城市客运出租(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3-01
联络员备案变更 原联络员姓名:张冬林,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pingan.****@***.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张冬林,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pingan.****@***.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冬林,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6-03-01
地址变更 宝塔区东关***国道宏泰小区东*楼***室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国道宏泰小区东*楼***室 2016-03-01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张冬林,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pingan.****@***.com,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张冬林,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pingan.****@***.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冬林,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6-03-01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210国道宏泰小区东3楼407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2016-03-01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区内班车客运(有效期限至2014年04月06日)、危险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4年04月23日)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有效期至2017年01月08日);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5430 经营范围: 区内班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5430 2014-06-26
实收出资变更 200 500 2013-04-07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500.00 2013-04-07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马延琴;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志军; 出资额: 190; 百分比: 9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马延琴;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志军; 出资额: 490; 百分比: 98;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3-04-07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区内班车客运(有效期限至2014年04月06日)、危险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4年04月23日)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01月07日);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5400 经营范围: 区内班车客运(有效期限至2014年04月06日)、危险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4年04月23日)普通货运、城市快捷货运(有效期至2017年01月08日);货运信息服务;汽车配件、润滑油 、五金水暖 、建材销售; 大型货车维修(分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5430 2013-04-07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09-01-09 至 2012-01-07 营业期限: 2012-03-07 至 2016-03-06 2012-03-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冬林 财务负责人 - - - - 79
王** 经理 - - 0911-****356、0911-****356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911-****356 - 72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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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莉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田兵、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陕0602民初7501号 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0-27
李霞霞与延安市宝塔区平安公司、王文利、赵明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陕0602民初223号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霞霞16356.38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明明垫付的医疗费8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元,实际由被告赵明明、王文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12
李霞霞与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陕0602民初7298号 驳回原告李霞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3
李晓峰与天安财产保险延安中心支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惠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陕0602民初7130号 准予原告李晓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原告李晓峰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惠新强承担110.5元 被告 2019-05-30
原告张明腾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公司,郭文龙,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陕0602民初2191号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明腾损失29286.95元; 二、由被告郭文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明腾鉴定费1450元; 三、驳回原告张明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郭文龙承担266元,在兑现案件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1-02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与米生花、窦树峰及一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陕民申1748号 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08-28
原告张明腾与被告郭文龙、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陕0602民初1702号 准予原告张明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明腾承担203.5元 被告 2018-05-21
原告陈志福诉被告王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陕0602民初61号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福赔偿9039.83元。 二、驳回原告陈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元,实际由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30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生花、窦树峰及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陕06民终20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12-22
原告薛海斌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陕0602民初4577号 准予原告薛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薛海斌承担1337.5元 被告 2017-10-10
原告路建东、路红小与被告叶建军、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陕0602民初1850号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路建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8700元,支付原告路红小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57240元; 二、被告叶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路建东剩余损失45916.38元,赔付原告路红小剩余各项损失47536.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86元,原告路建东、路红小预交248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叶建军负担1843.93元,由被告叶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兑现案件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1-01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09)宝民初字第1143号 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0225.24元。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23
原告陈某诉被告常建军、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宝民初字第01661号 一、原告陈某甲医疗费48861.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护理费2580元、伤残赔偿金3649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8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0021.19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9070元,在第三者赔偿限额内赔偿48760.95元,共计赔偿97830.95元,被告常建军、延安市宝塔区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12190.24元,扣除被告常建军垫付的39000元,实际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71021.19元,向被告常建军支付26809.76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元、鉴定费1500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被告常建军负担3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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