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吴申康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19
- 办公地址: 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1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申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悦达、余姚悦达、悦达贸易
- 注册资本 2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00.00万元
- 英文名 Yuyao Yueda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1567024505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70245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1000138665
- 登记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4-20
- 营业期限 2011-01-19~2021-01-18
- 注册地址 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11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118号,于2011年01月19日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学纤维、非纤维用聚酯及聚酯切片、化工原料、化纤原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金属材料、塑料原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化学纤维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龚占新 | 自然人股东 | - | 65.04% |
黄飞 | - | - | 0.00% |
顾良勇 | 自然人股东 | - | 34.96% |
虞志锋 | - | - | 0.00% |
胡孝东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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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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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孙荣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 姓名: 吴申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吴申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孙荣根;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7-04-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孙荣根;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顾良勇;证件号码:********;职位:经理[退出]姓名:顾良勇;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退出] | 姓名:吴申康;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新增]姓名:吴申康;证件号码:********;职位:经理[新增]姓名:孙荣根;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2017-04-20 |
负责人变更 | 顾良勇 | 吴申康 | 2017-04-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姓名: 虞志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孝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顾良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顾良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占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1-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8665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H | 2016-01-13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虞志锋;出资额:***;百分比:**.*%[退出]姓名:黄飞;出资额:***;百分比:**.**%[退出]姓名:胡孝东;出资额:***;百分比:**.**%[退出]姓名:顾良勇;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顾良勇;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龚占新;出资额:****;百分比:**.**%[新增] | 2016-01-13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281000138665 组织机构代码证:5670245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7024505H | 2016-01-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胡孝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黄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孙荣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虞志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胡孝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顾良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顾良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龚占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胡孝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顾良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孙荣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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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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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海关 | 3312962460 | 2012-07-0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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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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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 | - | - | - | 0574-6****888 | - | 71 |
吴申康 | 经理,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74-6****992 | - | 71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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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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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众义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20)浙0281执恢60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2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执1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18-11-01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281执4677号之八 | 冻结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6702450-5)在杭州银行的33×××72的存款人民币15492395.9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05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执4677号之九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8-08-05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民初3107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承担 | 被告 | 2018-05-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静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282民初2339号 | 一、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支付利息3516319.47元、复利174364.5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351631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张静智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1195548.62元、复利59283.94元、律师代理费102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分别以本金1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1195548.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罗慰民、孙荣根分别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808753.48元、复利40103.84元、律师代理费69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分别以本金11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80875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龚志焕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703263.89元、复利34872.9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分别以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703263.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0403元,由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静智对其中的10553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慰民、孙荣根分别对其中的7139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志焕对其中的620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0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民初5710号 | 一、被告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银行借款15000000元,支付利息及复利482369.72元,合计15492395.97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静智、顾良勇、罗慰民、龚志焕、孙荣根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顾良勇在不超过本金165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被告张静智在不超过本金561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被告罗慰民、孙荣根在不超过本金3795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被告龚志焕在不超过本金33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 三、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静智、顾良勇、罗慰民、龚志焕、孙荣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54元,由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静智、顾良勇、罗慰民、龚志焕、孙荣根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9-0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民初414号 | 一、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9737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为324746.54元,复利为1329.01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08%计付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智、罗慰民、孙荣根、龚志焕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张静智担保的债务本金限额为10200000元、罗慰民、孙荣根担保的债务本金限额均为6900000元、龚志焕担保的债务本金限额为6000000元),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4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28元,由被告余姚市悦达贸易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智、罗慰民、孙荣根、龚志焕连带负担(其中被告张静智对其中的6740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罗慰民、孙荣根对其中的4593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龚志焕对其中的39945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9472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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