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槊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6-18
-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4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叁江、沈阳叁江、叁江劳务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259413235X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413235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2000105148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11
- 营业期限 2012-06-18~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5号(4-6-1)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40号(213),于2012年06月18日在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保温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沈阳建筑工程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槊 | 自然人股东 | 4020.00万元 | 20.00% |
陈树江 | 自然人股东 | 16080.00万元 | 80.00% |
李国栋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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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0100 | 200 | 2024-09-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树江 | 陈槊 | 2024-02-1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树江 | 陈槊 | 2024-02-18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40号(213)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1-5号(4-6-1) | 2023-04-04 |
股东信息变更 | 1陈树江; | 1陈树江;2陈槊; | 2020-10-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树江经理陈树江执行董事刘颖监事 | 陈树江执行董事刘颖监事陈槊经理[新增] | 2020-10-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10-15 |
投资人变更 | 陈树江; | 陈树江;陈槊;[新增] | 2020-10-15 |
主要人员变更 | 1陈树江经理;2陈树江执行董事;3刘颖监事; | 1陈树江执行董事;2刘颖监事;3陈槊经理; | 2020-10-15 |
负责人变更 | 崔金辉 | 陈树江 | 2020-05-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崔金辉执行董事[退出]刘颖监事陈树江经理 | 陈树江经理陈树江执行董事刘颖监事 | 2020-05-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崔金辉执行董事;2刘颖监事;3陈树江经理; | 1陈树江经理;2陈树江执行董事;3刘颖监事; | 2020-05-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刘颖监事;2陈树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 1崔金辉执行董事;2刘颖监事;3陈树江经理; | 2019-07-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颖监事陈树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 崔金辉执行董事[新增]刘颖监事陈树江经理 | 2019-07-16 |
负责人变更 | 陈树江 | 崔金辉 | 2019-07-16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20100.00 | 2019-06-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杨桂英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树江监事; | 1刘颖监事;2陈树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9-06-28 |
主要人员变更 | 1杨桂英执行董事兼经理;2陈树江监事; | 1刘颖监事;2陈树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9-06-28 |
期限变更 | 2022-06-17 | - | 2019-06-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桂英 | 陈树江 | 2019-06-28 |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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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 | - | - | - | ****277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89****277 | 3097561*****.com | - | - | 86 |
陈树江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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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树江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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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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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辽民申2898号 | 驳回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1-12-09 |
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辽04民终264号 | 驳回上诉人沈阳叁江劳务公司、上诉人南通承悦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5元(上诉人沈阳叁江劳务公司预交8613元、上诉人南通承悦公司预交10612元),由上诉人沈阳叁江劳务公司负担8613元、上诉人南通承悦公司负担10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16 |
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辽1282民初73号 | 被告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71348.00元(包括垫付资金的损失116348.00元及租赁脚手架资金55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4.00元,由被告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0.00元,原告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1 |
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辽12民终14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叁江劳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8-31 |
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市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辽0411执保86号 |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承悦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1360.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6-30 |
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9)辽1282财保229号 | 对被申请人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已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12-10 |
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辽12民终9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5元,由上诉人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8-26 |
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辽1282民初69号 | 一、被告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184486元及利息(利息以184486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5元,由被告沈阳鑫金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开原市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32.5元,原告沈阳叁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26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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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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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2021)辽04民终349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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