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贾玉涛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8-10
- 办公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贾玉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海东明、东明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Qinghai Dongming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32900661906803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1906803
- 曾用名 青海东明矿业有限公司 青海东明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东明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30100100125109
- 登记机关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26
- 营业期限 2007-08-10~
- 注册地址 西宁市昆仑东路14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贾玉涛 | 自然人股东 | - | 75.00% |
王海燕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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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房租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房租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6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房租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0-25 |
期限变更 | 8 | 长期 | 2015-08-27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8 | 长期 | 2015-08-27 |
期限变更 | 8 | 长期 | 2015-08-26 |
其他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此项资格证有效期限至2013年10月14日止)、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4-04-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此项资格证有效期限至2013年10月14日止)、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4-04-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此项资格证有效期限至2013年10月14日止)、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建筑材料、钢材、煤炭批发、煤炭加工(不含煤炭开采)、矿产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14-04-21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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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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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1145292*****.com | 0971-****509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530****664 | 1145292*****.com | - | - | 83 |
贾玉涛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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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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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涛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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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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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贾玉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青01执恢15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被执行人 | 2021-09-22 |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青执28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2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青01执228号之一 |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14 |
罗明星与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青0102执83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0-11 |
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明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青民申355号 | 驳回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04-22 |
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青01民终5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6-06 |
樊璞与贾玉涛、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7)青0102执恢86号 |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12-29 |
甘肃广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东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甘0121民初632号 | 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广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514609.65元,并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月息2%的基准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324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1 |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青01民初152号 | 一、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利息及违约金4786666.67元,2017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欠付代偿款本金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15050元; 二、被告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贾玉涛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贾玉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50.30元,由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刚察东明实业有限公司、贾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14 |
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执22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8-21 |
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青0102民初1611号 | 准许原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3元,退还原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原告 | 2016-12-28 |
樊璞与贾玉涛、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青0102执210-3号 |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05-24 |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王海燕追偿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5)青民保字第21号 | 一、对被申请人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王海燕价值2501.88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申请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09-24 |
魏三存、张洪元与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东民二初字第52号 | 准许原告魏三存、张洪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已预交3950元),由原告魏三存、张洪元负担1975元,被告青海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 | 被告 | 20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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