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家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25
- 办公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3号七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家业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世爱嘉、世爱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Shiaijia Commerc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4690501733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01733
- 曾用名 广东世爱嘉服饰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2000142547
- 登记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30
- 营业期限 2009-06-25~
-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33号七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家业 | 自然人股东 | - | 75.00% |
杨兰珍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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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 | 2012-11-16章程修正案 | 2012-11-2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2-11-28 |
负责人变更 | 陈洁萍 | 王家业 | 2012-11-28 |
名称变更变更 | 佛山市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 | 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 | 2011-03-07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 | 2010-11-30 |
企业类型变更 | 1151 | 1130 | 2010-03-1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 | 2010-03-15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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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王** | 执行董事,经理 | 1372****957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72****957 | 5051342*****.com | - | - | 86 |
张巍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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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家业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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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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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057号之四 |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7-17 |
广州市友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111执9784号 | 本院(2017)粤0111执9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6-19 |
广州市友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111民初12778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友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60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97609.72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友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2元,由原告广州市友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202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03 |
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03号 | 一、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030.07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188030.07元的每日0.0002%计算); 二、驳回原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3元,财产保全费1534元,合计3647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负担3494元;鉴定费38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21 |
常州市铭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5号 | 准许原告常州市铭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047元,财产保全费2118元,合计5165元,由原告常州市铭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9-29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与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0号 | 一、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与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4337214400026C100号)于2015年1月7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清偿债务本金5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8日为356434.17元,从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三、被告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陈健、潘秀华、王家业、张姝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对被告被告陈健、潘秀华位于广西阳朔县阳朔镇桂花路[阳光100西街广场]101A、102A的房地产(朔房他证阳朔镇字第20142667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5695元,由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尚缇服饰有限公司、陈健、潘秀华、王家业、张姝对被告广东世爱嘉商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立案时已预交受理费112373元,本案受理费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而减少为50695元,多预交的受理费61678元原告可书面向本院申请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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