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 法人: 倪建成
- 注册资本: 5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5-16
- 办公地址: 邗江经济开发区吉安路20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3
技术专家
40
无角色
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次
招标金额
3,501,085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1,090,000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7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0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倪建成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捷迈锻压机械、扬州捷迈、捷迈
- 注册资本 5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00万元
- 英文名 Yangzhou JFMMRI Metalforming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0037378044680
- 纳税人识别号 321027737804468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044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027000005023
- 登记机关 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8-22
- 营业期限 2002-05-16~2022-04-30
- 注册地址 邗江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铸造机械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载导航、物联网->车联网->车载导航、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导航
- 公司简介 公司介绍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因生产业务需要,现面向各大生产厂商和 采购GPS车载导航,如有现货的厂商或 请与我们取得联系,真诚欢迎您,与您合作,谢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2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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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长友 | 倪建成 | 201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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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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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海关 | 3210962139 | 2009-09-0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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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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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婷 | - | - | - | - | - | 70 |
胡明杰 | - | - | - | - | - | 70 |
未** | - | - | - | 0514-8****151 | - | 72 |
联系人共 6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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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中频加热炉 切边压力机 辗环机 | 内蒙古 | 109.00 | 2011-03-04 |
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快速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设备 | 陕西-西安 | - | 2010-08-23 |
重型装配车间及车间接跨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江苏-扬州 | - | 2009-09-18 |
[邗江]重型装配车间及车间接跨 | 中标公告 | - | 江苏-扬州 | 350.00 | 2009-09-18 |
重型装配车间及车间接跨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江苏-扬州 | 0.04 | 2009-09-18 |
重型装配车间及车间接跨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江苏-扬州 | 0.07 | 2009-09-18 |
采暖常压热水锅炉及辅机设备招标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 | - | - | 2009-08-27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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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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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州市宏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350.04 | 2009-09-18 |
2 |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09-09-18 |
3 | 无锡市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0.07 | 2009-09-18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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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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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0-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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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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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003民初428号 | 一、被告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97307.36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0元,由原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463元,被告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7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5 |
9759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苏1003民初9759号 | 驳回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45元,由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22 |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9)苏10民终291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5元,由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822.5元,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17 |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合瑞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执恢530号 | 终结(2015)扬邗商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单位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30 |
天津瑞驰兴模具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9)苏1003民初2751号 | 驳回原告天津瑞驰兴模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0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8801元,由原告天津瑞驰兴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0 |
天津瑞驰兴模具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9)苏10民终27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2元,由上诉人天津瑞驰兴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31 |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益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003执恢536号 | 终结(2016)京0117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0-25 |
9620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苏1003民初9620号 | 本案按原告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9-05-28 |
扬州昇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0执275号 | 申请执行人扬州昇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一案,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8-20 |
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津0114民初7697号 | 一、解除原告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1号线买卖合同》; 二、原告江西宇傲汽车车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560万元及利息276164.38元(560万元×300天×6%÷365天)的债权。 案件受理费264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67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6 |
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6民初4930号 | 一、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下列债权:货款2333055.56元并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46元,由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4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被告 | 2017-11-03 |
扬州浩升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003执1678号 | 中止(2016)苏1003民初2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15 |
江阴市减速器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6)苏0281执6684号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7-07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冷作厂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辖终17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12-31 |
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11911号之一 | 准许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10元(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凯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11-30 |
扬州鑫源钣焊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003民初3907号 | 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驳回原告扬州鑫源钣焊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8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9-30 |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冷作厂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扬邗商初字第0671-1号 |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冷作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13元、保全费3110元,合计8783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冷作厂负担 | 被告 | 2016-06-23 |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合瑞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扬邗商初字第0887号 | 被告张家港合瑞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11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11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6元,由被告张家港合瑞车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张家港合瑞车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0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原告 | 2016-06-23 |
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扬邗商初字第0765号 |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6-06-23 |
江阴市减速器有限公司与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6)苏02民辖终24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05-13 |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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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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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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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2019)苏10民终2717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被上诉人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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