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唐发斌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9-02-28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11楼A12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唐发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福一家、深圳福一家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FGXPA8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FGXPA8A
- 组织机构代码 MA5FGXPA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0206472121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22-01-05
- 营业期限 2019-02-28~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11楼A128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停车场系统
- 公司简介 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xx系统监控服务;停车场信息系统服务;提供市场管理服务;楼宇、社区、园区的智能化系统工程;门禁系统、停车场系统、安防系统、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充电桩系统、智能家居、网络、智能照明、智能灌溉、社区运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互联网、物联网、管理信息化的咨询、开发与技术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贸易咨询服务;蔬菜、水果、冷冻肉的销售;家具零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物业管理,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日用电器、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上门维修;代收干洗衣物;停车场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仓储代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酒类零售;乳制品零售;代收干洗衣物;。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xx系统监控服务;停车场信息系统服务;提供市场管理服务;楼宇、社区、园区的智能化系统工程;门禁系统、停车场系统、安防系统、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充电桩系统、智能家居、网络、智能照明、智能灌溉、社区运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销售;互联网、物联网、管理信息化的咨询、开发与技术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智能化物流系统服务;国内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自动售货机、售票机、柜员机及零配件的批发;贸易咨询服务;蔬菜、水果、冷冻肉的销售;家具零售;电子产品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物业管理,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日用电器、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上门维修;代收干洗衣物;停车场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仓储代理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酒类零售;乳制品零售;代收干洗衣物;企业。 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汪山社区桃园东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11楼A128电话:(、)。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衡礼咨询(深圳)中心 | 个人独资企业 | - | 30.00% |
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70.00% |
福晟生 | - | - | 0.00% |
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70.00% |
刘诏书 | - | - | 3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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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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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刘锦宏(执行董事),刘锦宏(总经理) | 唐发斌(总经理),唐发斌(执行董事) | 2022-01-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锦宏 | 唐发斌 | 2022-01-05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琪东(执行董事),周琪东(总经理),刘锦宏(监事) | 刘锦宏(执行董事),周琪东(监事),刘锦宏(总经理) | 2021-08-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琪东(执行董事),周琪东(总经理),刘锦宏(监事) | 刘锦宏(执行董事),周琪东(监事),刘锦宏(总经理) | 2021-08-10 |
负责人变更 | 周琪东 | 刘锦宏 | 2021-08-10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诏书 1500.0(万元)30.00%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500.0(万元)70.00% | 衡礼咨询(深圳)中心 1500.0(万元)30.00%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500.0(万元)70.00% | 2020-04-10 |
负责人变更 | 刘诏书 | 周琪东 | 2020-04-10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20-01-10 | 2020-03-23 | 2020-04-10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诏书(执行董事),刘诏书(总经理),余倩(监事) | 周琪东(执行董事),周琪东(总经理),刘锦宏(监事) | 2020-04-10 |
投资人变更 | 刘诏书 1500.0(万元)30.00%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500.0(万元)70.00% | 衡礼咨询(深圳)中心 1500.0(万元)30.00%福晟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500.0(万元)70.00% | 2020-04-10 |
指定联系人 | 刘诏书(执行董事),刘诏书(总经理),余倩(监事) | 周琪东(执行董事),周琪东(总经理),刘锦宏(监事) | 2020-04-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刘诏书(执行董事),刘诏书(总经理),余倩(监事) | 周琪东(执行董事),周琪东(总经理),刘锦宏(监事) | 2020-04-10 |
章程变更 | - | 2020-01-10 | 2020-0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董立娟 | 刘诏书 | 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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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刘诏书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1 | - | 1867****023 | 3987928*****.com | - | - | 83 |
周琪东 | 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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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琪东 | 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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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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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102民初4632号 | 一、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639.05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应以20423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5539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9元,由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9元,由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7 |
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102民初4631号 | 一、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且收到170746.03元增值税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的快递被拒收、退回)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0746.03元; 二、驳回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93元,由福建通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7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5执1677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15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305民初392号 | 一、被告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3886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货款883886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为计算标准,从2020年2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63.18元,由被告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02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财保629号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福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631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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