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张生
- 注册资本: 87402.2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8-12
- 办公地址: 连云港东海县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雨润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0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5,568,556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14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1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润、福润食品、连云港福润
- 注册资本 87402.24万元
- 实缴资本 87402.24万元
- 英文名 Lianyungang Furun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0765124427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44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00400003587
-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19
- 营业期限 2004-08-12~
-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雨润路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养殖动物种苗->畜牧养殖、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雨润集团下有食品、养殖、地产、旅游、电商、物流、保险等多个行业。食品是雨润集团的主业,现有雨润、旺润、福润和大众肉联四大品牌近千种产品,在全国35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办事处,拥有一个“中国驰名商标”、“三个中国名牌”、一个“中华百年老字号”、一个“国家免检产品”,雨润低温肉制品市场占有率连续十年位列全国第一。 集团是国家八部委首批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企业”,是“中国食品工业突出贡献企业”。2006年被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委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2007年又相继被评为“中国肉类工业卓越贡献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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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87402.24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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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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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22-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一般项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水产品冷冻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4-12 |
注册资本变更 | 14050.00 | 87402.24 | 2022-04-12 |
股东信息变更 | BEST FISCAL INTERNATIONAL LIMITED,SUCCESS GRAND INVESTMENTS LIMITED |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4-12 |
负责人变更 | 王智华 | 张生 | 2020-07-0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智华 | 张生 | 2020-07-03 |
负责人变更 | 俞章礼 | 王智华 | 2018-09-13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俞章礼 | 王智华 | 2018-09-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2014-05-26 |
注册资本变更 | 7300.00 | 14050.00 | 2014-05-26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7300.000000 | 14050.000000 | 2014-05-2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2014-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2014-05-2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加工。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2014-05-26 |
投资总额变更 | 7300.000000 | 14050.000000 | 2014-05-26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2014-05-26 |
实收资本变更 | 7299.999 | 7300 | 2013-06-0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生猪屠宰。,生猪收购;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销售自产产品。 | ,生猪屠宰。***,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 2012-05-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畜、禽养殖、屠宰,肉类食品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 ,生猪屠宰。,生猪收购;生猪初级产品的储存、加工(需生产许可证的除外),销售自产产品。 | 2011-12-0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300 | 7300 | 201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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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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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昌喜 | - | - | - | - | - | 70 |
- | - | - | - | 025-6****888 | - | 72 |
- | - | - | - | 025-6****888 | - | 72 |
联系人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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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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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生活区新建宿舍楼工程土建、安装 | 中标公告 | 宿舍楼工程土建安装 | 江苏-连云港 | 556.80 | 2007-11-27 |
生活区新建宿舍楼工程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新建宿舍楼工程 土建安装 | 江苏-连云港 | 0.06 | 200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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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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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 | 2 | 556.86 | 200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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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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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玉、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722执5219号 | 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5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5-05 |
任丽与王远富、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皖1524民初2874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任丽各项损失42000元,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任丽71366.6元,合计113366.6元(含王尧车损26397.8元),比除已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103366.6元; 二、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任丽各项损失38353.7元; 上述款项合计141720.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任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4178元,原告任丽负担37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3 |
2214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722民初2214号 | 一、本诉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454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545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为1754元,由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由江苏东海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垫付,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094.72元,减半收取为3547.36元,由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3508元,反诉部分7094.72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11-19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15)海商初字第01865号 | 一、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人民币18358元(286×7+286×7+286×7+386×9+386×5+386×9+386×9)。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10-21 |
乔松交、张嫩变与王远富、宋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524民初1634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乔松交、张嫩变精神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15000元,合计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乔松交、张嫩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211630.50元[(745435-40000)×30%],总计251630.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乔松交、张嫩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2元,减半收取6106元,由原告乔松交、张嫩变负担920元,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38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2 |
任丽与王远富、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0824民初1072号 | 准许原告任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任丽负担 | 被告 | 2020-06-08 |
王远富、宋琴等与王明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524民初1635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远富、宋琴精神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元,合计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远富、宋琴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计217002.90元[(763343元-40000元)×30%],总计25700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远富、宋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3元,减半收取3936.50元,由原告王远富、宋琴负担536.50元,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9 |
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命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7)苏行终145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6-13 |
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皖民终114号 | 准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上诉人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上诉人 | 2019-05-15 |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皖民辖终5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1-15 |
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苏07民终268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5元,由上诉人福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上诉人 | 2018-11-05 |
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7)苏0722民初8173号 | 被告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0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5元,由被告福润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4735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8-07-27 |
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张生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07民终10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生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7-01 |
连云港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永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3)东民初字第3246号 | 一、原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永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970元(15个月×998元/月); 二、原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永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工资1433元(602元-366元+602元-571元+602元-236元+800元); 三、原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永成押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 原告 | 2014-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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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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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2020)豫11民知初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被告 |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3 | (2018)皖05民初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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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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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796529128 | - | -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 001HACCP1900693 | 2019-09-16 | 2022-09-15 |
排污许可证 | 91320700765124427C001P | 2018-10-23 | 2021-10-2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5Q29319R1S/3200 | 2018-08-14 | 2021-09-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8Q38595R2S/3200 | 2018-08-14 | 2021-09-13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FSMS1301176 | 2016-10-17 | 2019-10-28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432072200162 | 2016-03-06 | 2021-03-0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2Q29789R0S/3200 | 2014-10-30 | 2015-09-20 |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认证 | 01-CCAI(苏)13-0003 | 2013-02-08 | 2016-02-0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2Q10565R0L | 2012-02-01 | 2015-01-3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2FSMS1200015 | 2012-02-01 | 2015-01-31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2E20152R0L | 2012-02-01 | 2015-01-31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212S10130R0L | 2012-02-01 | 2015-01-3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08F10861R0M/5100 | 2008-12-19 | 2011-12-18 |
良好农业规范(GAP) | 08406GAP10003 | 2006-12-28 | 200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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