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大荣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06-18
- 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荆东大道13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大荣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湖北大荣、大荣、大荣木业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802714692627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146926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800000144128
- 登记机关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宝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22
- 营业期限 1997-06-18~
- 注册地址 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四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木质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木门、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木家装、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衣柜、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酒柜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红艳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25.00% |
王大荣 | 自然人股东 | 900.00万元 | 75.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王大荣,600.0(万元)50%;王寰,300.0(万元)25%;郭红艳,300.0(万元)25%; | 王大荣,900.0(万元)75%;郭红艳,300.0(万元)25%; | 2013-07-25 |
名称变更变更 | 荆门市大荣家俱有限公司 | 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 | 2013-07-25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东宝区 | 荆门市 | 2013-06-17 |
投资人变更 | 王大荣,100.0(万元)50%;王寰,50.0(万元)25%;郭红艳,50.0(万元)25%; | 王大荣,600.0(万元)50%;王寰,300.0(万元)25%;郭红艳,300.0(万元)25%; | 2012-03-27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 | 1200.0 | 2012-03-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3-2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0-11-09 |
地址变更 | 住所:荆门市海慧沟路1号,经营场所: | 住所: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四组,经营场所: | 2010-11-09 |
投资人变更 | 郭红艳,10.0(万元)33%;王大荣,20.0(万元)67%;刘现礼,10.0(万元)33%; | 郭红艳,25.0(万元)12.5%;王大荣,50.0(万元)25%;王寰,25.0(万元)12.5%; | 2010-11-09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 | 200.0 | 2010-11-09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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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2961824*****.com | 0724-****776 | - | 74 |
龚** | - | 1580****766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99****012 | 16798619*****.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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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大荣 | 首席代表,法人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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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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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7)鄂0802破申1号 | 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指定张良龙律师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申请人 | 2019-11-01 |
申请执行人涂代玉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寰、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802执5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 | 2019-08-31 |
原告丁慧玲与被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02民初2217号 | 一、确认丁慧玲对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为580117元,其中本金410386元,利息169731元; 二、驳回丁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57元,由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05 |
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罗玉萍、王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鄂0802民初1806号 | 一、驳回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陈超、罗玉萍、王强工资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共计187792元(罗玉萍47292元;陈超50500元;王强9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原告 | 2018-10-31 |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民终7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9-07 |
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民终6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9-07 |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02民初1358号 | 驳回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5元,减半收取6302.50元,由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31 |
刘贤玉与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郭红艳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02民初836号 | 准许刘贤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刘贤玉负担 | 被告 | 2018-05-29 |
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02民初548号 | 确认原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四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一期)厂房、办公楼土建部分、木工综合车间、宿舍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00万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9 |
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民终3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15 |
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8)鄂08民终395号 | 变更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二期)1号、2号、3号厂房土建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802641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变更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二期)办公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935880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15 |
申请执行人刘翔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802执978号 | 一、终结(2017)鄂08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24 |
原告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7)鄂0802民初2446号 | 一、确认原告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二期)1#、2#、3#厂房钢结构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548500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16元,减半收取13858元,由沙洋楚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58元,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高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802民初2617号 | 准许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7-12-28 |
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17)鄂0802民初2510号 | 一、确认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二期)1号、2号、3号厂房土建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738521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确认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五组(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二期)办公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6738521元的破产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802执105号 |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06 |
申请执行人尹青山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802执375号 |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大荣、郭红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7-06 |
申请执行人潘秀芳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王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802执298号 |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大荣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7-06 |
申请执行人尹青山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802执294号 |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大荣、郭红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7-06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802执103号 |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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