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
- 法人: 马文杰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7-23
- 办公地址: 永清县益昌中路25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文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农业银行永清县支行、农行永清县支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23809385101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8093851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23300001433
- 登记机关 廊坊市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2
- 营业期限 2009-07-23~
- 注册地址 永清县益昌中路253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理财->股票
- 公司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永清县支行,办公室地址位于京津走廊上的明珠城市廊坊,廊坊 益昌路63号,我银行主要提供金融业务,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李江 | 马文杰 | 2024-10-12 |
负责人变更 | 袁卫东 | 李江 | 2018-12-29 |
负责人变更 | 袁卫东 | 李江 | 2018-12-29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316-****312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316-****312 | - | 72 |
马** | 其他人员 | - | 66233*****.com | 0316-****312 | - | 83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韩庆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冀1023执1126号之一 | 本院(2019)冀1023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韩庆瑞、王素芝、韩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任加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冀1023执1127号 | 本院(2019)冀1023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任加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刘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恢357号之三 | 本院(2021)冀102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刘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杨永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1170号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永林、王建超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2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王俊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银行卡纠纷 | (2021)冀1023执876号 | 本院(2021)冀10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永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韩中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869号 | 本院(2021)冀102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韩中爱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2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陈进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504号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三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2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刘丽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冀1023执异35号 |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的异议成立;停止对位于永清县(房产证号为冀(2018)永清不动产权第0002912号)办理过户手续。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刘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韩宗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553号之十八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韩宗连、于金梅、王海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刘士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1172号之一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士强、杨金娜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宁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502号之十二 | 本院(2019)冀102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宁江、金秀华、胡玉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苑贺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874号之四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苑贺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张金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550号之二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张金岭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杨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497号之三十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杨超、池建颖、杨海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0-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孙稳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银行卡纠纷 | (2021)冀1023执872号之一 | 本院(2021)冀10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稳兰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9-2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杨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1171号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俊杰、刘万花、孟祥虎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9-2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刘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执282号之一 | 本院(2020)冀102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9-2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刘春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冀1023民初2706号 |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9-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刘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1023民初2887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07-2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与刘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1023民初2887号 | 被告刘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借款本金488444.24元及利息(金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计算机信贷系统所生成的数据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3元,由被告刘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7-29 |
共 19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金融许可证 | 00047460 | 2009-06-18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