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洪秋忠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9-16
-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6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洪秋忠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雄集、广东雄集、雄集进出口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Xiongji IMP.& Exp.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190561916R
-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2190561916
- 组织机构代码 190561916
- 曾用名 广州雄集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雄集陶瓷有限公司 广州雄集进出口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122567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12
- 营业期限 1993-09-16~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33号华粤酒店主楼5楼5601房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林业->林木育种和育苗->林木育种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日用陶瓷、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
- 公司简介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简介: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雄集集团”),成立于1993年。雄集集团是由经贸部核批的一家拥有对外贸易自主经营权的综合性企业,办公室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5楼和6楼以及珠江新城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1103室,地理位置优越,该区属广州市的中心CBD商圈,交通便利。雄集集团拥有着一支高素质的外贸专业队伍,具有专业化的知识,丰富的经验,热诚的态度和奋发向上的献身精神,立足于贸易领域,快捷的速度、精湛的行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目前集团国内共有员工近百名,常驻德国2名,驻俄罗斯2名,印度尼西亚备派2名。集团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培育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洪秋雄 | 自然人股东 | 50000.00万元 | 100.00% |
陈素娇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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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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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备案 | 洪钿 | 洪秋忠 | 2023-04-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秋忠 | 洪荣 | 2023-04-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钿 | 洪秋忠 | 2023-04-12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3-04-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洪钿 | 洪秋忠 | 2023-04-12 |
董事备案 | 洪钿 | 洪秋忠 | 2023-04-12 |
监事备案 | 洪秋忠 | 洪荣 | 2023-04-12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6楼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33号华粤酒店主楼5楼5601房 | 2022-09-30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秋雄 | 洪钿 | 2022-09-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洪秋雄 | 洪钿 | 2022-09-30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09-30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09-30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材采运;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项目开发;其他木材加工; | 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木材加工;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农业项目开发;木材采运;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其他经济作物种植;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软件开发;软件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家具设计服务;技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 2018-05-15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8-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材采运;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项目开发;其他木材加工; | 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木材加工;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农业项目开发;木材采运;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其他经济作物种植;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软件开发;软件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家具设计服务;技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 2018-05-1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材采运;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项目开发;其他木材加工; | 2017-04-10 |
资金数额变更 | 5000.0000 (单位:万元) | 50000.0000 (单位:万元) | 2017-04-10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林木育种;林木育苗;木材采运;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项目开发;其他木材加工; | 2017-04-10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7-04-1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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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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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海关 | 4401953037 | 2001-04-2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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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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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钿 | 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 - | - | 79 |
洪荣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1382****627 | 10642338*****.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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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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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秋雄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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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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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费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12520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广州雄集橡胶有限公司、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9031.2美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58.62美元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7972.58美元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洪秋雄对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8元,由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广州雄集橡胶有限公司、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洪秋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被告 | 2022-08-23 |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11302号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8-18 |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洪秋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36856号 | 一、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76号之一5楼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76号之一501房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76号之一5楼从2020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租金(按每月27730元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每月27730元的标准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将房屋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时止; 四、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76号之一5楼从2020年2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期间的租金的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总额; 五、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XXX路476号之一6楼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的租金(其中2020年2月至6月,每月按照31347元计算;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按照每月32942元计算),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总额; 六、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162882元可用于抵扣上述欠费; 七、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687.29元; 八、被告洪秋雄对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7元,由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洪秋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5-18 |
林义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洪秋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1执异753号 | 驳回异议人林义磊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19-12-24 |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穗南法执字第2780号 | 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5-14 |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粤01执复75号 | 驳回申请复议人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洪秋雄、洪铿、陈素娇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4执异1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复议人 | 2017-06-2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莉、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洪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9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78.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9-1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满琼、广州雄集橡胶有限公司、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洪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8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13.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9-1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莹、洪秋雄、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04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87.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9-1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韵诗、广州雄集家电有限公司、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洪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6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87.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9-1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晓燕、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洪秋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7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87.5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9-18 |
东莞市建兴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27-2号 |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兴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建兴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6-08 |
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潮州市盛鹏彩瓷厂、刘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潮平法执字第117号 | 本院(2014)潮平法执字第117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4-28 |
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秋雄、洪铿、陈素娇、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福得仓储有限公司、陈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7-2号 |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375元减半收取34687.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03-2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与洪秋雄、洪铿、陈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70号 |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出口押汇款本金人民币14803252.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gz0240120130188号《出口押汇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受理费675元;原审被告广东雄集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65295元、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广州洪氏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秋雄、洪铿、陈素娇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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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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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2022)粤01民终8972号 | 保险费纠纷 |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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