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
- 法人: 邵凤兰
- 注册资本: 9511.76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7-24
- 办公地址: 新疆轮台揽山小区A3区-G5-1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4次
中标金额
11,707,297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邵凤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永辉油气、巴州永辉、永辉
- 注册资本 9511.76万元
- 实缴资本 9511.76万元
- 英文名 Bayingolin Yonghui Oil and Gas Distribu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8226763324197
- 纳税人识别号 652822676332419
- 组织机构代码 67633241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822050001401
- 登记机关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3
- 营业期限 2008-07-24~2028-07-23
- 注册地址 新疆巴州轮台县交通路红桥揽山小区A3区-G5-1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物流服务、其他、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本单位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台镇鼎楼前面,风光秀美,交通便捷,主营项目:道路货物运输。100,100,1000。我们积极发展生产,研发高项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国民生产提供自己的一份力。行代码:5220,注册类型:172,营状况:1,隶属关系:71,机构类型:10热诚欢迎各级领导及科研家上门指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邵迷兰 | - | - | 40.00% |
邵凤兰 | - | - | 45.00% |
盛航 | - | - | 4.50% |
盛双宝 | - | - | 10.00%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彭朝升 | - | - | 80.00% |
张邵利 | - | - | 20.00% |
张绍利 | - | - | 20.00% |
任振兴 | - | - | 9.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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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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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03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仓储经营:液化石油气、溶剂油、石脑油,物流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03-20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仓储经营:液化石油气、溶剂油、石脑油,物流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及加注(含抽取)服务;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4-03-20 |
其他事项备案 | 5439 | 5435 | 2024-03-20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 | 2020-03-13 |
实收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实收资本变更) | * | ****.****** | 2020-03-13 |
实收出资变更 | - | ****.****** | 2020-03-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3-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0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0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2019-03-15 |
投资人变更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2019-03-1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0 | 10000.00 | 2019-03-15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3-15 |
投资人变更 | 盛双宝;出资:**;百分比:*:*%自然人股东邵迷兰;出资:**;百分比:*:*%自然人股东盛航;出资:***;百分比:*:*%自然人股东邵凤兰;出资:****;百分比:**;自然人股东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百分比:***;企业法人 | 2019-02-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储经营:液化石油气、溶剂油、石脑油,物流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管控要素除外)行业代码:5220 | 经营范围: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仓储经营:液化石油气、溶剂油、石脑油,物流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管控要素除外)行业代码:5220 | 2019-02-14 |
股东信息变更 | 盛双宝; 出资: 20; 百分比: 0.1; 自然人股东 邵迷兰; 出资: 80; 百分比: 0.4; 自然人股东 盛航; 出资: 900; 百分比: 4.5; 自然人股东 邵凤兰; 出资: 9000; 百分比: 45; 自然人股东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0000; 百分比: 50; 企业法人 | 新疆和运远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00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2019-02-14 |
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营业执照 | 2019-01-23 |
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营业执照 | 2019-01-2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20000.00 | 2019-01-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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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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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1356****022 | 3942481*****.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809****166 | 3071153*****.com | - | - | 86 |
盛同献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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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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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地方车辆拉运油料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2024-JLJZMC-F4001)(第1包) | 中标公告 | 车辆拉运油料 油料托运 | - | 17.36 | 2024-09-06 |
2024年高闪点喷气燃料公路运输服务 | 中标公告 | 高闪点喷气燃料公路运输服务 | 浙江-舟山 | - | 2024-04-02 |
油料运输询价采购采购结果公示(2024-JLJZGH-F4001)(第1包)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 | - | - | 2024-03-21 |
某部油料运力询价采购项目(二次)采购结果公示(2024-JKDLSD-F4001)(第1包)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 油料运力 | 西藏-山南 | - | 2024-03-04 |
中国航油通航发展公司伴随保障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伴随保障服务 | 北京 | 1.08 | 2024-02-19 |
中国航油集团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伴随保障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伴随保障服务 | 北京 | 1.08 | 2024-02-08 |
某单位租用地方运力运油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2023-JH05-F1011) | 中标公告 | 运油服务 | 海南-海口 | 210.00 | 2023-10-07 |
油料运输项目中标公告2023-JKDLSE-F4001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项目 | 西藏-日喀则 | 37.80 | 2023-03-08 |
某部油料运输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2022-JKGEXL-F5001) | 中标公告 | 航空媒油的运输 油料运输服务 | 湖北-荆门 | - | 2022-06-08 |
某部油料运输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 | 湖北-荆门 | - | 2022-06-07 |
某部2022年油料运输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 | - | 66.20 | 2022-04-19 |
某部2022年油料运输服务中标公告(2021-JLJZHA-F1016)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 | - | 66.20 | 2022-04-18 |
2021年度油料运输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预中标结果公示(2021-JL02-F1005) | 中标公告 | 油料运输服务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771.00 | 2021-11-03 |
航空油料运输服务公开招标预中标结果公示(2020-LJXJ-1036) | 中标公告 | 航空油料运输服务 | - | - | 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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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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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从明、开道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苏0891民初2928号 | 本案按原告李从明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10-31 |
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纠纷 | (2020)内0626民初1844号 | 驳回原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退还原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2-28 |
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京0108执11097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8-31 |
王峰与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0)新民申456号 | 准许王峰撤回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4-26 |
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51345号 | 一、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99760元。 二、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利息,基数为299760元,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000元。 四、驳回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019元,由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976元,由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900元,由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02 |
唐某与周某、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内0626民初790号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唐某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36907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周某、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元、鉴定费1870元,共计3187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31 |
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京0108财保834号 | 查封、冻结北京智诺冠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76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9-10-22 |
肖强与巴州永辉汽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105民初3427号 | 本案按原告肖强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08-16 |
肖强与袁令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8)鲁0105财保57号之一 |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M3182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M7700挂号宏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08 |
肖强与袁令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18)鲁0105财保57号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M31828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M7700挂号宏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12-08 |
徐州永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0722民初3186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州永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5809.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州永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190.5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永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0 |
王福红与解光福、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0811民初516号 | 准许原告王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福红负担 | 被告 | 2018-11-09 |
斯庆格日乐与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内0626民初380号 | 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斯庆格日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13 |
胡本才、胡长杰、贾春花、胡立豪诉张殿玮、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923民初153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本才、胡长杰、贾春花、胡立豪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33445.4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胡本才、胡长杰、贾春花、胡立豪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返还被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垫付款288554.56元。 四、驳回原告胡本才、胡长杰、贾春花、胡立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前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担1489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负担1050元,原告胡本才、胡长杰、贾春花、胡立豪负担5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8 |
王双娥与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902民初592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双娥各项损失共计161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2000元(履行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户名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行,账号为65×××52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双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王双娥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16 |
钱道曾与刘兴勇、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孟民谷初字第00136号 | 限被告人保财险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道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4284.65元; 二、驳回原告钱道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原告承担297元,由被告刘兴勇承担1657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刘兴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25 |
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任振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申请公示催告 | (2015)岳民催字第00025号 | 一、宣告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背书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长沙快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海维工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浦发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号码为3100005125003549,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浦发长沙麓谷科技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申请人 | 2016-03-31 |
新疆杨氏豪胜石材有限公司诉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扬、李楚嫣、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天民一初字第139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大理石损失2000元(交强险);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大理石损失22647.30元(75491元×30%,商业险); 三、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大理石损失52843.70元(75491元×70%); 四、被告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新疆杨氏豪盛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人保公司应给付原告杨氏石材公司款项、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给付原告杨氏石材公司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85991.48元,给付金额77491元,给付金额占请求标的90.11%,应收案件受理费1949.79元(原告杨氏石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74.90元,由原告杨氏石材公司负担9.89% 即96.42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28.66%即279.41元,由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负担61.45%即599.0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74.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氏石材公司。邮寄送达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氏石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4 |
李家和诉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天民一初字第1461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家和医疗费5308.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家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9天×2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家和残疾赔偿金12788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家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五、驳回原告李家和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225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李家和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954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李家和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李家和对被告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人保公司给付原告李家和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25474.09元,给付金额20321.09元,给付金额占请求标的79.77%,案件受理费436.85元(原告李家和已预交),减半收取218.43元,由原告李家和负担20.23%即44.19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79.77%即174.2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18.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鉴定费1600元(原告李家和已预交),由原告李家和负担20.23%即323.68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79.77%即127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4 |
李家和、陈永玲、任明艳、李耀扬、李楚嫣诉巴州永辉油气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公司、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天民一初字第146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交通费1500元(交强险);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死亡赔偿金73712元(95212元-20000元-1500元,交强险);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公司赔偿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死亡赔偿金11000元(交强险);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赔偿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死亡赔偿金113702.40元【(485220元-95212元-11000元)×30%,商业险】; 六、驳回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对被告巴州永辉油汽运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对被告张千里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对被告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人保公司应给付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款项,以上被告吐鲁番公司应给付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款项,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505868.98元,给付金额219914.40元,给付金额占请求标的43.47%,应收案件受理费8858.69元(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29.29元,多交案件受理费4070.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减半收取4429.35元,由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负担56.53%即2503.91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43.47%即1925.4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429.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0元(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已预交),由原告任明艳、李家和、陈永玲、李耀杨、李楚嫣负担80元,由被告油汽运销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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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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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350419S30437R0M | 2019-12-13 | 2022-12-1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350419E20469R0M | 2019-12-13 | 2022-12-1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8Q34778R2M/6500 | 2018-05-24 | 2021-05-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6Q21304R1M/6500 | 2016-02-01 | 2019-01-3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3Q21490R0S/6500 | 2013-02-01 | 2016-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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