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 刘翔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7-30
-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华严岗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翔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乐斯汀、乐斯汀、乐斯汀电子设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Lesiting Electronic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6690428636X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6690428636X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286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3000186526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2
- 营业期限 2009-07-30~2029-07-29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华严岗1号12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服装/鞋靴/箱包、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工业自动化、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工业自动化
- 公司简介 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是一家专业致力于为电力行业提供工业自动化产品以及信号传输解决方案的供应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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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60.00% |
刘刚 | 自然人股东 | 400.00万元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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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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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通信产品销售、安装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及相关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销售;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塑料制品销售。 | 计算机、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通信产品销售、安装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及相关产品销售;软件开发、销售;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石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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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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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 - | - | - | 025-6****699 | - | 72 |
蒲隽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15513822*****.com | 025-6****699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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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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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2016年第八批物资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小额项目) | 中标公告 | 景气监测数据 试验电缆 云计算中心存储资源池相关配件 电压转换元件 预绞式导线接续管补强接续条 光伏组件监控传感器 碳纤维复合芯导线装配式牵引头 新型低温绝缘材料 资源监测数据采集模块 输电铁塔耐低温塔材 局放间屏蔽材料 测风塔组件 试验装置回路工装 就地电度表箱 电缆配件 环境搭建材料 滤波元件 无局放电压精确调节元件 电池材料 特高压变压器用橡胶密封件 特高压直流穿墙套管复合外套 试剂耗材 3并锂离子电池组近距离爆炸冲击波测试组件 液氮 功率放大器接口控制板卡模块 电子式互感器模块化材料 特高压倒V串金具开模 机柜 电池测试组件 岩石锚杆基础试验用锚筋及配套钢构件 铅碳电池 操作台 隔断伞型 高压隔离开关温度实时监测装置研制 | 重庆 | - | 2016-12-09 |
结果公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2015年第九批非物资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小额项目) | 中标公告 | 图谱特征采集方法研究 介损电阻率测试仪试制服务 不同风场条件下输电线路非同期摇摆分析计算模型研究 俄文技术报告翻译服务 成像质量检测协作 集装箱移动式35KVSF6开关柜组合维修服务 实验室测试服务集成平台搭建服务 ADPSS实时仿真装置与FPGA硬件平台的混合步长仿真硬件接口开发 大维信息随机矩阵求解方法研究 复合绝缘子非接触式检测试验 元器件比对零部件加工 变流器验证平台安装加工 馈线快速自愈控制变电站侧终端样机试制 大数据预测场景设计及算法研究 击穿电压测量仪试制 车辆租赁服务 输电线路脱冰跳跃分析计算模型研究 配电主设备状态远程运行监测实验平台 高维随机矩阵建模及高维数据的映射方式和动态可视化技术研究 《光伏发电最大能量采集系统电力电子及控制应用技术》书稿校审服务 配电网协同优化仿真方法研究 电力自动化试验检测能力提升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配电主设备劣化规律及使用寿命研究 新能源发电通用控制器测试加工 空调维保及冷却水加药服务 功率连接装置研制 杆塔结构仿真系统高性能计算模块开发 配电自愈控制终端馈线侧开模加工 输电线路杆塔结构仿真研究 汽车租赁服务 信息集成平台数据发布控制器试制 数据采集系统加工 变流器功能实验测试服务 变压器本体振动耦合传递研究 电力市场商品体系研究实验环境设备租赁 互连设备用减震装置加工 线路保护装置远传联动性能研究技术服务 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运行功能检测试验改造和完善 施工监测钻孔安装服务 配电自动化应用指标评价前台系统日常维护与升级服务 变电站智能巡检机器人试验场地各种表计改造和完善 杆塔与接地装置试品安装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运维服务 真型塔制图 无人机巡检功能及性能测试配合 大截面铝合金芯铝绞线 | 湖北-武汉 | - | 2015-09-06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2014年第二批物资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小额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应用服务器 程控标准电源与标准表 智能配电终端试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 综合检测装置 PAD 新一代智能变电站关键设备检测调试技术研究 数据采集终端 内外网隔离材料 | - | - | 201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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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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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 | 3 | - | 201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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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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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与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113执异41号 | 变更南京屹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告 | 2021-04-30 |
刘岩与刘翔、沈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苏0104执33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4-27 |
原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与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翔、被告刘刚、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06民初6309号 | 一、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支付3186362.12元; 二、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赔偿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刘翔、刘刚、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旅游职业学院负担10373元,由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9 |
原告陈红与被告刘翔、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106民初12419号 | 准许陈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25元,由陈红负担 | 被告 | 2020-11-28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翔、沈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05执35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9-29 |
刘岩与刘翔、沈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104执1314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9-18 |
申请执行人戴霞与被执行人刘翔、刘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105执100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被告 | 2020-08-30 |
蒲隽与刘岩、刘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1民终9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蒲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7-29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刘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4821号 | 终结(2019)苏010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1 |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执1855号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31 |
再审申请人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周美朝与被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原审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张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申442号 | 驳回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周美朝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1-13 |
467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4678号 | 一、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370.0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7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1680元。 二、被告乐斯汀公司、刘翔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16.5元,由原告负担163.5元,三被告负担7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3 |
上诉人刘刚与被上诉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原审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辖终82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11 |
沈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沈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等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辖终51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8-05 |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与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13民初1909号 | 一、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23326.1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周美朝、张海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7元,减半收取19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94元,由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周美朝、张海涛负担(原告预交的43987元由本院全额退还,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4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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