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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志伟
  • 注册资本: 79760.86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5-25
  • 办公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8

无角色

5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11

招标金额

170,960,465

供应商

7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志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岳农村商业银行、安岳农商银行
  • 注册资本 79760.86万元
  • 实缴资本 20449.76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60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2021451427935F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2021451427935F
  • 组织机构代码 451427935
  • 曾用名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2021000003541
  • 登记机关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07
  • 营业期限 2007-05-25~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安岳县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四川资阳安岳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联系电话为08324580080,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我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萍 - - 3.72%
隆昌万达传媒有限公司 - - 3.63%
资阳市飞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3.93%
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44%
安岳县柠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22.29%
安岳县四方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5.95%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0.00%
四川省添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6.05%
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3.15%
四川省天实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4.55%
四川省博胜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3.72%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8.61%
付金戈 - - 3.72%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 2023-10-31新章程 2024-05-0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4-05-07
主要人员变更 董事兼总经理:张洪;副总经理:古世全;副总经理:肖磊;副总经理:覃菊;财务负责人:刘江峰 董事兼总经理:张洪;副总经理:覃菊;副总经理:古世全;副总经理:肖磊;财务负责人:刘江峰 2024-02-20
联络员备案 顾一 *** 备案手机:*** 何鹤 *** 备案手机:*** 2024-02-2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洪 古世全 谭同金 郭辉 李奕萍 陶勇 杨兰 邓华富 刘芳 郭辉 李奕萍 古世全 杨兰 谭同金 刘芳 张洪 陶勇 张志伟 2023-06-26
主要人员变更 张洪 古世全 谭同金 郭辉 李奕萍 陶勇 杨兰 邓华富 刘芳 郭辉 李奕萍 古世全 杨兰 谭同金 刘芳 张洪 陶勇 张志伟 2023-06-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邓华富 张志伟 2023-06-26
章程备案 - 2023-04-10新章程 2023-05-19
地址变更 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20号1栋 四川省安岳县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号 2022-12-2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2-12-13第一章第四条 本行法定住所:四川省安岳县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号 本行邮政编码:642350 2022-12-2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2-12-13第一章第四条 本行法定住所:四川省安岳县石桥街道工业大道南段6号 本行邮政编码:642350 2022-12-2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1-12-15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一百七十条 2021-12-23
章程变更 ; 2021-12-15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一百七十条 2021-12-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12-23
主要人员变更 李冬琴 李淑鸿 杨朝晖 吴庆顺 胡华兰 孟清 李建明 陆世彬 丁思军 李淑鸿 吴岳松 杨朝晖 李冬琴 李建明 吴庆顺 胡华兰 邓金兰 孟清 2021-12-23
联络人员变更 吴红俊 *** 备案手机:*** 顾一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21-06-24
主要人员变更 李建明 孟清 陆世彬 刘汉军 刘闯 曾世权 罗宁 雷平 丁思军 陆世彬 孟清 丁思军 李冬琴 胡华兰 吴庆顺 李建明 杨朝晖 李淑鸿 2020-12-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国文邓华富杨兰王勇刘纯任彬李奕萍何丹 杨兰邓华富李奕萍张洪郭辉陶勇古世全刘芳 2020-12-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12-23
章程变更 2020-12-17新章程 2020-12-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覃菊 副总经理 - - - - 79
丁思军 监事 - - - - 79
丁** - - 45800*****.com ****080 - 74

联系人共 7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覃菊 副总经理 -
杨兰 董事 -
肖磊 副总经理 -
谭同金 董事 -
郭辉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安岳农商银行外部评估公司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外部评估公司 四川 - 2024-11-21
安岳农商银行天林支行等10个网点技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物防设备 报警设备 技防设备 采集设备 语音对讲设备 安防基础设施建设 安防设备 高配拾音器 四川 - 2024-11-21
安岳农商银行2025年开门红宣传礼品入围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宣传礼品 家用电器 家居生活 食品健康 四川-资阳 260.00 2024-11-18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三次)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吸顶空调 挂机 四川-成都 23.10 2024-11-18
安岳农商银行天林支行等10个网点物防设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电机 锁具 防盗安全门 金库门 防弹防砸复合玻璃 增强防爆膜 防撬护门 专用防撬防盗卷帘门 网点物防设备 防盗卷帘门控制系统 四川-成都 0.26 2024-10-28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空调 四川-资阳 - 2024-10-24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空调 四川-资阳 - 2024-10-23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椅 茶几 沙发 文件矮柜 客户等候椅 客户椅 网银 书柜 办公家具 现金桌 方形低柜桌 木制印章抽屉 低柜办公桌隔断 钞箱活动柜 钢制键盘抽展 填单 整点桌 大厅洽谈桌 四川-资阳 40.00 2024-10-23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空调 四川-资阳 - 2024-10-23
安岳农商银行天林支行等10个网点物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网点物防设备 四川-成都 83.56 2024-10-21
安岳农商银行总行二楼多功能会议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多功能会议系统 四川-资阳 23.81 2024-10-18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装修项目(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网点装修项目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 四川-资阳 114.59 2024-09-25
安岳农商银行安防工程集成及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安防工程集成及维保服务 四川-资阳 - 2024-09-23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公告 天花机 吸顶空调 挂机 四川-资阳 - 2024-09-21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标公告 天花机 吸顶空调 挂机 四川-资阳 - 2024-09-21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办公桌椅 办公家具 客户等候区座椅 现金服务区办 四川-资阳 48.80 2024-09-20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办公家具 四川-资阳 - 2024-09-19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空调 四川-资阳 - 2024-09-19
安岳农商银行石羊等8个网点空调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空调 四川-资阳 - 2024-09-19
安岳农商银行总行二楼多功能会议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显示系统 扩声系统 矩阵系统 多功能会议系统 中控系统 四川-资阳 24.60 2024-09-18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四川省瑞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1 1 - 2023-07-12
2 成都银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1 1 23.19 2023-05-15
3 四川汇智数云科技有限公司 1 1 94.50 2023-03-23
4 四川科道芯国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1 34.62 2023-03-21
5 四川雏雁档案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 1 48.87 2023-03-21
6 安岳良友商贸有限公司 2 2 330.49 2022-12-16
7 安岳鑫普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 1 324.64 2022-12-16
8 成都翔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 1 338.09 2022-12-16
9 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 1 143.64 2022-12-01
10 四川国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12-01
11 四川公诚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12-01
12 成都泰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1 - 2022-12-01
1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2 2 79.12 2022-11-29
1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2 2 54.64 2022-11-29
15 资阳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2 2 1341.02 2022-11-29
16 成都尚上品商贸有限公司 1 1 46.59 2022-11-17
17 四川众志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1 1 14.59 2022-09-27
18 武汉盖德广告有限公司 1 1 27.65 2022-09-26
19 深圳市信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1 1 - 2022-07-14
20 成都优普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22-06-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衍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3482号 准许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10-28
邓杰中、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民终1380号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20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向宏生前在被上诉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68064.74元及利息、罚息; 三、由上诉人邓杰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邓杰中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某、刘某追偿; 四、驳回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上诉人徐某、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5元,由上诉人徐某、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8-01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洧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川2021民初472号 1、限被告胡洧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5188.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欠息日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为363623.06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835188.7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胡洧铭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以抵押登记在江游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蜂窝煤厂二号楼的房产【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9号,面积为211.33㎡;安国用(2010)第0××2号,面积为33.46㎡】、登记在王铌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蜂窝煤厂二号楼的房产【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7号,面积为108.31㎡;安国用(2010)第0××5号,面积为17.15㎡】、登记在胡洧铭、王铌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蜂窝煤厂二号楼2单元303号的房产【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1号、2××2号,面积为108.31㎡;安国用(2014)第01577,面积为17.15㎡】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铌、江游、胡德明对本判决第一项胡洧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王铌、江游、胡德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洧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5元,由被告胡洧铭、王铌、江游、胡德明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6-1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流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3399号 一、限被告江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流伟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财产【川(2018)乐至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1)登记在唐金河名下位于乐至县的车库(权属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2号】建筑面积1238.07㎡,国土使用证号【乐国用(2015)第6××4号】使用权面积648.23㎡);(2)登记在唐金河名下位于乐至县的车库(权属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1号】建筑面积1124.51㎡,国土使用证号【乐国用(2015)第6××3号】使用权面积581.51㎡);(3)登记在唐智明名下位于乐至县的车库(权属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2号】建筑面积1693.16㎡,国土使用证号【乐国用(2015)第6××0号】使用权面积875.57㎡);(4)登记在唐智明名下位于乐至县的车库(权属证号【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5号】建筑面积1084.91㎡,国土使用证号【乐国用(2015)第6××5号】使用权面积561.03㎡)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唐金河、唐智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江流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告江流伟、唐金河、唐智明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3-30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术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1188号 一、限被告谢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3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1日,欠息789308.82元,2020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术芬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川(2018)安岳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的登记在代奋勇、阳露名下位于安岳县的商业服务用房(1、安国用2015第0××1号使用权面积444.38㎡、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1号、2××2号建筑面积1200.19㎡)、登记在代奋勇、阳露名下位于安岳县的商业服务用房(2、安国用2015第0××0号使用权面积422.29㎡、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1号、2××2号建筑面积1200.19㎡)、登记在代奋勇、阳露名下位于安岳县的商业服务用房(3、安国用2015第0××5号使用权面积142.78㎡、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1号、2××2号建筑面积405.8㎡、登记在吴春兰名下位于安岳县营业用房(4、安岳国用2003第005650号面积45.69㎡、安房权证监字第0××2号建筑面积363.61㎡)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范海军、代明曲、吴春兰、代奋勇、阳露对本判决第一项谢术芬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17元,由被告谢术芬、范海军、代明曲、吴春兰、代奋勇、阳露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3-30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珍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2003号 一、限被告牟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16日,欠息170304.09元,2021年3月17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牟珍平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他项权利证号: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2015003984号,抵押面积114.4㎡】的登记在牟珍平、唐小燕名下位于安岳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9号,建筑面积:114.4㎡;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11)第0××6号,使用权面积:17.19㎡】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唐小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牟珍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4元,减半收取计4027元,由被告牟珍平、唐小燕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3-30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万均等占有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占有保护纠纷 (2021)川2022民初3952号 准许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2-14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易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1610号 一、限被告安岳县易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截止2021年3月9日,欠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共计1267187.27元,2021年3月9日后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岳县易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被告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47套房屋(抵押清单附后)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勇、徐江汇、陈伟、陈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安岳县易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4元,减半收取计65702元,由被告安岳县易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徐江汇、陈伟、陈军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12-0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春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1190号 一、限被告吴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14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1日,欠息61669.51元,2020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春兰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抵押【抵押权证号:川(2017)安岳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的登记在代明曲、吴春兰名下位于安岳县的30套营业用房【1.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面积3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2号,面积6.5㎡;2.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面积181.1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4号,面积22.64㎡;3.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面积239.5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1号,面积47.22㎡;4.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面积383.9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3号,面积62.76㎡;5.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8号,面积60.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2号,面积42.94㎡;6.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面积323.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8号,面积62.76㎡;7.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面积323.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3号,面积40.62㎡;8.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面积399.1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9号,面积40.6㎡;9.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7号,面积419.6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7号,面积40.6㎡;10.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面积323.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5号,面积40.6㎡;11.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面积323.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9号,面积52.74㎡;12.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面积323.2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1号,面积40.6㎡;13.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面积33.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9号,面积40.6㎡;14.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面积3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3号,面积40.6㎡;15.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面积30.9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3号,面积40.6㎡;16.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面积36.5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4号,面积40.6㎡;17.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7号,面积33.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2号,面积40.6㎡;18.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面积33.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6号,面积40.6㎡;19.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5号,面积33.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0号,面积40.6㎡;20.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面积33.1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7号,面积40.6㎡;21.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面积47.9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7号,面积40.6㎡;22.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面积27.6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6号,面积40.6㎡;23.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5号,面积24.3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5号,面积40.6㎡;24.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面积31.9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3号,面积40.6㎡;25.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面积277.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7号,面积34.81㎡;26.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面积277.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6号,面积34.81㎡;27.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8号,面积277.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9号,面积34.81㎡;28.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面积277.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5号,面积34.81㎡;29.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4号,面积277.0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0号,面积34.81㎡;30.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监证字第0××6号,面积363.6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国用(2003)第0××8号,面积45.69㎡】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代明曲、代奋勇、阳露对本判决第一项吴春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6元,减半收取计7863元,由被告吴春兰、代明曲、代奋勇、阳露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12-0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龙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2021民初1081号之三 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0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王家坝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398号 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09
刘玺莹、姚萍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执保28号 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解除陈德明名下的位于安岳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9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1号】和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奥鑫锦城7幢-2-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1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2号】、姚萍名下的位于安岳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7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0号】和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奥鑫锦城8幢负2层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8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1号】及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奥鑫锦城8幢负2层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7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3号】、张有琼名下的位于安岳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7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9)第0××3号】、刘玺莹名下的位于安岳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0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8)第0××5号】和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2号蓝灵时代欣城18幢1层3,8××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岳县字第2××7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08)第0××1号】的查封。至此,(2020)川20民初3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人 2021-11-24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金地和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民初1686号 一、限被告安岳县金地和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44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岳县金地和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以被告安岳县恒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23套房屋(抵押清单附后)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姚维、杨凡、杨祖万、姚唐琼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71元,由被告安岳县金地和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岳县恒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维、杨凡、杨祖万、姚唐琼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11-21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明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执保16号 查封被执行人代明曲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24621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座落于三亚市吉阳区××路××栋××型)土地使用权面积2581.65平方米、共用分摊面积1036.7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14.5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21-08-1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20执62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8-19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姚维、杨凡、吴兵、刘继丽、吴成龙、肖小琴、冷俊碧、荣祖德、唐恬、张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2021执1235号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营业用房,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岳县荣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7-2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执1314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7-2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执1314号之二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辉位于内江市资中县的房产二套【产权证:】,期限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郭辉位于内江市资中县房产七套【产权证:】,期限为3年; 三、被执行人郭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郭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7-2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21)川2021执1314号之一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辉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的房产四套【产权证:】,期限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郭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监证:】、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监证:】,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监证:】,期限为3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郭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监证:】、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监证:】,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监证:】,期限为3年; 四、被执行人郭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郭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7-26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志新、陈美玲、姚维、杨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2021执2012号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维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房产、姚维、杨凡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2套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执行人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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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563006 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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