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东栋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7-27
-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登快速路白寨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东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浩金元物流、河南浩金元、浩金元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Haojinyuan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83050889493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830508894936
- 组织机构代码 050889493
- 曾用名 河南浩金元仓储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82000030321
- 登记机关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12
- 营业期限 2012-07-27~
- 注册地址 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低温仓储->低温仓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物流运输->物流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南省省会商都郑州,郑州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于2012年07月27日在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仓储物流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冷库出租;农副产品销售;餐饮住宿;房地产开发。,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郑州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颜敏 | - | - | 0.00% |
郭金灿 | - | - | 0.00% |
郭文杰 | - | - | 51.00% |
郭巧玲 | - | - | 49.00% |
李东栋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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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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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22-08-15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巧玲、李东栋 | 李东栋、张艺娜 | 2022-08-15 |
投资人变更 | 郭金灿;马颜敏; | 李东栋:100%; | 2020-11-12 |
负责人变更 | 郭金灿 | 李东栋 | 2020-11-12 |
联络员备案 | 无 | 李东栋 | 2020-11-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巧玲、郭金灿 | 郭巧玲、李东栋 | 2020-11-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巧玲、郭金灿 | 郭巧玲、李东栋 | 2020-11-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1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金灿;马颜敏; | 李东栋:100%; | 2020-1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物流服务(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冷库出租(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农副产品销售。 | 仓储物流服务(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冷库出租(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农副产品销售;餐饮住宿;房地产开发。 | 2016-08-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仓储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冷库出租;农副产品销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后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下次出资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 | 仓储物流服务(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冷库出租(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农副产品销售。 | 2015-09-07 |
名称变更 | 河南浩金元仓储有限公司 |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 | 2015-09-07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金灿:49%,马颜敏:51% | 马颜敏:,郭金灿: | 2014-03-2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5000.00 | 2014-03-21 |
投资人变更 | 马颜敏:51%;郭金灿:49%; | 郭金灿:;马颜敏:; | 2014-03-21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金灿:49%;郭文杰:51%; | 马颜敏:51%;郭金灿:49%; | 2013-10-23 |
负责人变更 | 郭文杰 | 郭金灿 | 2013-10-23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巧玲;郭文杰; | 郭金灿;郭巧玲; | 2013-10-23 |
股东信息变更 | 郭巧玲:49%;郭文杰:51%; | 郭金灿:49%;郭文杰:51%; | 2013-01-08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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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刘** | - | 1563****666 | - | - | - | 84 |
李东栋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张艺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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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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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栋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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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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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壮鹏、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3681号 | 一、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田壮鹏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田壮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6-27 |
朱艳灵、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1385号 | 一、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艳灵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艳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为359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04-18 |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102执3566号之七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春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刘春和、刘浩元、郭金灿、郭巧玲、陈一劼、马颜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2-03-03 |
陈慧、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4966号 | 一、确认原告陈慧与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浩金元保利城·芳邻华庭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慧购房款及入会费150330元,并以15033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慧违约金75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729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1 |
邓会育、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豫0183财保47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邓会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2-01-05 |
朱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执79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05 |
陈勇、姜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6312号 | 准予原告陈勇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 | 被告 | 2021-11-20 |
郑改珍、吉育晓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01民终53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郑改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第三人 | 2021-09-24 |
殷群超、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执1661号 | 终结本院(2021)豫0183执16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05 |
赵威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执1659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豫0183执16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05 |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执1660号 | 终结本院(2021)豫0183执16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05 |
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执2053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豫0183执20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7-05 |
朱艳灵、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83执2823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朱艳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01 |
白志硕与关银滨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0183民初1347号 | 驳回原告白志硕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白志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5-31 |
杨巧玲、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0)豫0183执293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巧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5-26 |
肖静与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2036号 | 一、确认原告肖静与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浩金元保利城·芳邻华庭认购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静购房款等费用共计188757元;并以1887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继续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购房款退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为2038元、保全费1600元,共计3638元,由被告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旺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1-05-21 |
石海龙、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民终44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海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5-06 |
白恒与谢二楼、王爽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0183民初1350号 | 驳回原告白恒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白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1-04-30 |
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祥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1586号 | 本案按原告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28 |
鲁君与河南浩金元物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183民初1535号 | 本案按原告鲁君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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