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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南存祥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10-09
  •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13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6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3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南存祥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创辉科技、杭州创辉、创辉、创辉农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gzhou Chuanghui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10311235368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1123536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84000321497
  • 登记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8-12
  • 营业期限 2014-10-09~2034-10-08
  •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金之源大厦1209室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苏天宝 - - 0.00%
组织机构 - - 0.00%
王文拓 - - 0.00%
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5.00%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0.00%
杭州维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 10.00%
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
张艺严 - - 0.00%
吴旭燕 - - 0.00%
南存祥 - - 0.00%
乐清市乐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清算组变更 - 清算组成员: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维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清算组负责人: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号; 联系方式: *********** 2022-05-19
清算组备案 - 清算组成员: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维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清算组负责人: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号; 联系方式: *********** 2022-05-19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138室; 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园艺技术、土壤肥料、无土栽培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种植:水果、蔬菜、树木;养殖:淡水产;销售:水果、蔬菜、家禽、淡水产、玩具、家电、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农业种植箱体;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金之源大厦1209室; 一般经营项目: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园艺技术、土壤肥料、无土栽培技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种植:水果、蔬菜、树木;销售(含网上销售):玩具、家电、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农业种植箱体;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 2016-10-2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68K 2016-06-07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84000321497 组织机构代码证:3112353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11235368K 2016-06-07
投资人(股权)备案 股东: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组织机构:南存祥职务:执行董事;苏天宝职务:经理;吴旭燕职务:监事; 股东:乐清市乐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新增]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新增]杭州维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新增]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组织机构:南存祥职务:董事长;苏天宝职务:经理;苏天宝职务:经理;王文拓职务:监事;[新增]吴旭燕职务:董事;张艺严职务:监事;[新增 2014-11-06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 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万;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万; 组织机构: 南存祥 职务: 执行董事; 苏天宝 职务: 经理; 吴旭燕 职务: 监事; 股东: 乐清市乐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万; 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万; 杭州维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万; 温州远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万; 温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万; 组织机构: 南存祥 职务: 董事长; 苏天宝 职务: 经理; 苏天宝 职务: 经理; 王文拓 职务: 监事; 吴旭燕 职务: 董事; 张艺严 职务: 监事; 2014-11-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包** - 1866****189 850858*****.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1336****669 - - - 84
王文拓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南存祥 经理,董事长 -
吴旭燕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浙0105执3065号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30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6-10
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浙0105民初8944号 被告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789205.62元,并按所欠货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14元,由被告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0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7)浙01民初1421号 一、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000973.0、专利名称为“智能感应器(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7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7)浙01民初1419号 一、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001007.0、专利名称为“智能感应器(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7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7)浙01民初1420号 一、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000963.7、专利名称为“智能门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9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7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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