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郭利元
- 注册资本: 582.4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03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47号2层202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利元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易捷、易捷国际旅行社、易捷
- 注册资本 582.47万元
- 实缴资本 582.47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Yijie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2575248998R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2575248998R
- 组织机构代码 5752489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2013837876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07
- 营业期限 2011-05-03~2031-05-02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6号院1号楼1层137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旅行社、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机票、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演出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石永刚 | 自然人股东 | - | 90.99% |
上海弘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 | 6.01% |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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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5层509 | 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6号院1号楼1层137 | 2023-10-07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0层1007 |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5层509 | 2023-04-21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0层1007 | 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1号楼5层509 | 2023-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刚,宁玉连* | 郭利元*,刘刚 | 2023-03-10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47号2层2025 |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0层1007 | 2022-07-04 |
负责人变更 | 郭利元 | 宁玉连 | 2022-06-14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利元*,刘刚 | 刘刚,宁玉连* | 2022-06-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刚,宁玉连* | 郭利元*,刘刚 | 2021-04-21 |
负责人变更 | 宁玉连 | 郭利元 | 2021-04-21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西城分局 | 海淀分局 | 2018-09-11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56号2幢103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47号2层2025 | 2018-09-11 |
负责人变更 | 石永刚 | 宁玉连 | 2018-07-05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刚,石永刚* | 刘刚,宁玉连* | 2018-07-0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56号9号楼4层406室 | 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56号2幢103室 | 2016-07-15 |
股东信息变更 | 1 石永刚 530 自然人股东;2 上海弘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 法人股东 | 1 石永刚 530 自然人股东;2 上海弘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5 法人股东;3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47 法人股东 | 2016-01-18 |
注册资本 | 565 | 582.4742 | 2016-01-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1-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8-1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08-18 |
注册资本 | 530 | 565 | 201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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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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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wangshuaiyi*****anjian.com | 010-6****030 | - | 74 |
刘刚 | 监事 | - | - | - | - | 79 |
宁玉连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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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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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 天使轮 | 上海弘隼、上海万家基金 | 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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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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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终59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元,由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5 |
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郁臻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025号 | 准许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1-08-11 |
石合心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京0108民初32502号 | 一、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石合心赔偿护理费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25543.3元、鉴定费2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58893.3元; 二、驳回石合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石合心已预付),由石合心负担361元,已交纳;由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07 |
梁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1)沪0104执58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梁磊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沪0104民初26121号 | 一、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磊广告费73800元; 二、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磊利息(以73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公告费600元,由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4 |
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斌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67229号 | 一、被告郁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256739元; 二、被告郁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567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以1256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以12567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 三、被告郁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费用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7元,由原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75元(已交纳),由被告郁臻负担13822元(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3 |
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执18214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1-30 |
北京新朗途客运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执1112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0-09 |
北京新朗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执1112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0-09 |
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11250号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75460.93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8-31 |
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11250号 | 一、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团费250390.6元及利息损失(第一笔,以25039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笔,以2503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2元,原告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24元,由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52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897元,原告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8-31 |
北京新朗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58493号 | 一、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新朗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用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五元; 二、驳回北京新朗途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二元,由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2-18 |
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斌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沪02执464号之二 |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斌持有上海心旅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3 |
孔二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京0102执614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1 |
北京新朗途客运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民初10257号 | 一、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朗途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用八千一百元; 二、驳回北京新朗途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王某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 侵权 | (2019)京0102执1359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0-08 |
王维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京0102民初20339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维医疗费57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10元、残疾赔偿金190372元、营养费1890元、护理费1353.1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52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3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211769.7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维护理费6206.90元; 三、驳回原告王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原告王维负担346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7-25 |
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旅游合同纠纷 | (2018)沪0104执3830号 | 本院(2018)沪0104执38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01 |
北京首创方舟置业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京0108执5858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7 |
阮增雄、吴文秀等与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 | (2016)沪0104执5674号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社、北京易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745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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