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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唐世超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7-05-12
  • 办公地址: 潍坊昌乐县潍昌路与朱红路交叉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3

技术专家

29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6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4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唐世超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汉唐汽车、山东汉唐、汉唐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51.70万元
  • 英文名 Shandong Hantang Electric Vehicl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725MA3DMWX95H
  •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25MA3DMWX95H
  • 组织机构代码 MA3DMWX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725200054874
  • 登记机关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25
  • 营业期限 2017-05-12~2037-05-11
  •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孔路28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低速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其他、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潍坊汉唐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0.00%
唐世超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电动摩托车(不含低速电动)、电动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动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加工、销,太阳能光伏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销售;非公路休闲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及零配件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配件制造;摩托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摩托车零部件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0-09-25
经营范围变更 电动汽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配件加工、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动摩托车(不含低速电动车)、电动汽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动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加工、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4-09
地址变更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通街420号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孔路289号 2017-12-27
乡变更 宝通街 朱刘街道 2017-12-27
号变更 - 289号 2017-12-27
村(路/社区) 420号 朱孔路 2017-12-2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电动汽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配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动汽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汽车配件加工、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温芳春 - - - - - 70
邹** - - - 0536-****909 - 72
0536-7957222 - - - 0536-****222 - 71

联系人共 4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韩星 副总经理 -
唐世超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李正国、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725民初2826号 驳回原告李正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正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被告 2022-09-23
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鲁0725执174号 终结(2021)鲁0725民初2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7-18
江苏川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725执200号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14
台州展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725执54号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14
辽宁汽众润滑油生产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725执225号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6-14
李晓东、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02民初692号 被告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4-09
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执2092号 - 被执行人 2022-01-11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执2224号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1
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执2225-1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银行存款一年。 三、需要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以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2-01-06
王明春、应海波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民初1383号 驳回原告王明春、应海波、华文迪、汪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762元,由原告王明春、应海波、华文迪、汪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3
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民初2955号 被告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及违约金(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07
天津市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3民初8712号 对被申请人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2614.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1983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12-01
山东领尚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4民初785号 被告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15
王明春、应海波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民初1383-1号 驳回原告王明春、应海波、华文迪、汪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762元,由原告王明春、应海波、华文迪、汪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01
鹤壁市弘毅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725民初382号 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77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21-10-29
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申请支付令 (2021)鲁0725民督1号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鲁0725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58元,由申请人青岛人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 2021-10-13
536江苏久久车轮有限公司与潍坊科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春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311财保536号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科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春生、王秋华、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金额共计106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7-24
江苏川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322民初4321号 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9
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2767号 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6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唐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614号 驳回被告山东汉唐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24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293127 2021-02-05 2025-05-1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316261 2021-01-08 2025-08-0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316262 2021-01-08 2025-08-0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316263 2021-01-08 2025-08-0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337565 2020-10-15 2025-10-15
排污许可证 91370725MA3DMWX95H001Q 2020-08-06 2023-08-0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_CCC证书 2020011102313326 2020-07-27 2025-07-2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12817Q2128R0M 2017-12-21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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