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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李懂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10-22
  • 办公地址: 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28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懂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昆山外服迪比翼、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外服迪比翼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Waifudibiy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681147285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6811472853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472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000276382
  • 登记机关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16
  • 营业期限 2008-10-22~2028-10-21
  •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285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国际快递、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
  • 公司简介 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办公室地址位于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无锡,无锡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尤巷新村158号,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货运代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无锡货代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菊红 自然人股东 90.00万元 30.00%
李懂 自然人股东 210.00万元 7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承办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经营)承办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运输咨询业务;道路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22
地址变更 玉山镇城北昆太路756号 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285号 2019-01-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5、2016、2018 - - ac*****dpe.com 0512-5****567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596****002 ac*****dpe.com - - 83
姜军辉 - - - - - 70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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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19530肖四海与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9530号 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四海各项损失合计94469.3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原告肖四海负担181元,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被告 2021-01-31
1867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867号 被告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2074.34元及利息损失(以3207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34元,由原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9-08-28
肖四海与范登科、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昆民初字第1040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四海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四海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医疗费损失202844.58元(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迪比翼公司承担160元,迪比翼公司承担部分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迪比翼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被告 2014-12-27
李文平、杨军等与范登科、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昆民初字第0932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李文平、杨军、杨俊金额为605721.6元,扣除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垫付的45000元,余款5607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的履行账号均为:账号-62×××16,户名-李文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昆山支行)。 二、被告肖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平、杨军、杨俊123930.4元。 三、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四海对各自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垫付的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被告昆山外服迪比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238元,由被告肖四海承担810元。此费已由原告交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履行账号同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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