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志强
-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6-17
- 办公地址: 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信大厦20层201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志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鸿泰融资担保、鸿泰
-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291576715770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15770
- 曾用名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200000023489
- 登记机关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4-24
- 营业期限 2011-06-17~
- 注册地址 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信大厦20层2016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陆要津,咽喉据郡的泰州,泰州,于2011年06月17日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6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泰州医药中间体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泰州医药高新区华银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40000.00万元 | 100.00% |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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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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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21-06-16 | - | 2021-06-01 |
地址变更 | 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药城大道南侧、口泰路东侧)C1幢19层A区. | 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信大厦20层2016室. | 2020-12-10 |
投资人变更 | 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泰州医药高新区华银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2019-10-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泰州医药高新区华银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2019-10-30 |
负责人变更 | 张路 | 吴志强 | 2019-07-11 |
地址变更 | 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334室. | 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药城大道南侧、口泰路东侧)C1幢19层A区. | 2019-05-31 |
名称变更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 |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9-05-21 |
负责人变更 | 周荣鑫 | 张路 | 2017-10-18 |
投资总额变更 | 26000.000000 | 40000.000000 | 2017-07-14 |
注册资本变更 | 26000.00 | - | 2017-07-14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0 | 26000.00 | 2016-07-18 |
投资总额变更 | 20000.000000 | 26000.000000 | 2016-07-18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00 | 20000.00 | 2015-10-14 |
投资总额变更 | 15000.000000 | 20000.000000 | 2015-10-14 |
股东信息变更 |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4-28 |
投资人变更 |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泰州东方中国医药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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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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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 | - | 45602*****.com | 0523-8****80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523-8****052 | - | 72 |
杭祥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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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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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朋 | 董事 | - |
吴志强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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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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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苏1291民初445号 | 准许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63574元,减半收取计317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22-07-28 |
刁庆辉、翟党红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1)苏1291执恢245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2-04-18 |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市盛彩农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1291民初1982号 | 一、被告泰州市盛彩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5207724.44元及利息(以5207724.44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盛彩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三、被告泰州市盛彩农业有限公司、江苏嘉銮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驭、柴艳、叶新宇、柴凤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泰州市鑫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3777元; 四、被告江苏嘉銮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驭、柴艳、叶新宇、柴凤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以上各被告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泰州市盛彩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诸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诸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31 |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1291民初1437号 | 一、被告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7401683.33元及违约金(以7401683.3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费64780元; 二、被告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8000元及违约金(以9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佰家伴服饰有限公司、黄波、张倩雯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王秋林、黄梅琴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质押人黄波所持有的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出资额计2062万元的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质押人黄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2元,减半收取计32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76元,由被告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佰家伴服饰有限公司、黄波、张倩雯、王秋林、黄梅琴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29 |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1291民初143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琪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恩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汇龙车业有限公司、江苏佰家伴服饰有限公司、黄波、张倩雯、王秋林、黄梅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6446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9-06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锦宇药业有限公司、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1283执恢998号之二 | 终结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20-12-30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钱玉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83执2472号之二 | 终结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20-12-22 |
801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民初801号 | 一、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11725935.7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72593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6297元; 二、被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易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易阳润滑油厂、刁庆辉、翟党红、刁建波、许易、刁建霞、杨耀武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以上各被告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诸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56元,由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诸被告共同负担92674元(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诸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7 |
801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民初80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易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易阳润滑油厂、刁庆辉、翟党红、刁建波、许易、刁建霞、杨耀武名下银行存款1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0-21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涛、顾永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执恢143号之二 | 拍卖被执行人杨涛、顾永芳名下坐落于泰州市XXXX小区XX幢乙单元XXX室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21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涛、顾永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执恢143号之一 | 拍卖被执行人冯薇与案外人桑某某、冯某某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XXXX小区X幢X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21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董蓉、孙剑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02执647号 | 终结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9-08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泰州茂峰服装有限公司、泰州欧上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02执646号 | 终结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9-08 |
吴桂兰与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民再9号 | 一、撤销本院(2016)苏129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泰担保公司偿还代垫款本息7413893.86元及违约金(以7413893.86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泰担保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5500元; 四、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强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周钰东对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至第四项不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审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40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686元,由原审被告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强、周钰东负担(此款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强、周钰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鸿泰担保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4086元 | - | 2020-09-01 |
1842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安仕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苏1291民初1842号 | 准许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9620元,减半收取4481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5710元,由原告负担(其中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89620元,由本院退回44810元) | 原告 | 2020-07-17 |
吴桂兰与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民监3号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吴桂兰的执行 | - | 2020-07-15 |
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港务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执113号之一 | 拍卖靖江市XX镇XXXXXX小区XXXXXX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5-29 |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安仕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民初505号 | 本案按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0-05-25 |
1841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安仕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苏1291民初1841号 | 一、被告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5645754.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64575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赔偿律师费损失195803元。 二、被告南京安仕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安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过劲松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以上各被告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89元,由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53元,被告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安仕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安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过劲松共同负担51936元(四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31 |
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嘉玮、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291执异8号 | 准许异议人郭嘉玮、江苏华亿细胞组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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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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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 (2022)苏12民初55号 | 追偿权纠纷 | -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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