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金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3-28
- 办公地址: 雄县革塑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8
技术专家
10
无角色
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3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金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河北玉鑫、玉鑫工贸、玉鑫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38737358197M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638737358197M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58197
- 曾用名 河北玉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38000001403
- 登记机关 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26
- 营业期限 2003-03-28~2025-03-28
- 注册地址 雄 县革塑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企业服务->广告营销->户外广告、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
- 公司简介 公司图片河北玉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全球大的*生产户内、户外广告材料的企业之一。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员工500余名,拥有三条宽幅PVC压延膜生产线,六条喷绘布贴合线和八条*耗材生产线。年生产广告材料2亿平方米,PVC压延膜35000吨。公司在全国含台湾在内的31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50多个销售网点,产品出口30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以诚信、务实与开拓进取的原则,产品以质优、价廉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在国内外市场上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多年以来,玉鑫人致力于新型设备,高新技术和*人才的引进与开发,与全球广大用户和经销商共同打造出*中外的“”,它将与广大的广告行业同仁一起携手共创辉煌的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顾占全 | 自然人股东 | - | 24.94% |
李金虎 | 自然人股东 | - | 25.06% |
李占槐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李占坤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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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灯箱布、喷绘布、篷布、车身贴、冷裱膜、网格布、网布、单透、彩条布、PVC压延膜等广告耗材、产业用布的生产和销售;并经营以上商品的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灯箱布、喷绘布、篷布、车身贴、冷裱膜、网格布、网布、单透、彩条布、PVC压延膜等广告耗材、产业用布的生产和销售;并经营以上商品的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钢材、型材、管材、混凝土、金属制品、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5-24 |
经营期限 | 2003年3月28日 至 2017年3月28日 | 2003年3月28日 至 2024年3月28日 | 2017-03-23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3年3月28日 至 2017年3月28日 | 2003年3月28日 至 2024年3月28日 | 2017-03-23 |
期限变更 | 2003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8日 | 2003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8日 | 2017-03-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灯箱布、喷绘布、篷布、车身贴、冷裱膜、网格布、网布、单透、彩条布、PVC压延膜等广告耗材、产业用布的生产和销售;并经营以上商品的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灯箱布、喷绘布、篷布、车身贴、冷裱膜、网格布、网布、单透、彩条布、PVC压延膜等广告耗材、产业用布的生产和销售;并经营以上商品的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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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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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海关 | 1331N60035 | 2003-04-2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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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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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 | - | - | 0312-****098 | - | 72 |
12345678900 | - | - | - | - | - | 70 |
张** | - | 1393****770 | nmgy*****3.com | 010-5****797 | - | 85 |
联系人共 2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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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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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虎 | 执行董事 | - |
李占坤 | 副总经理 | - |
李占槐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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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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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华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小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0638民初473号 | 一、解除原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华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低氮燃烧器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两份; 二、被告高碑店市华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小路对上述应返还款项18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430元,被告高碑店市华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回单交回一审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容城支行,户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4×××11,汇款时请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09-14 |
高碑店市华顺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冀96民辖终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9-02 |
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与玉田县雅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638民初1574号 | 准许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8-10-31 |
申请执行人胡道义申请执行梁宝星、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7)冀0638执530号 | 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执53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6-15 |
中山市骏盛胶粘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3689号 | 准许原告中山市骏盛胶粘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被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5元,由原告中山市骏盛胶粘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3-19 |
原告胡道义与被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梁宝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冀0638民初1567号 | 一、被告梁宝星赔偿原告胡道义各项损失共计355651元(444564元×80%)。 二、被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道义各项损失共计88913元(444564元×20%)。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胡道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2元,由被告梁宝星负担5816元,被告河北玉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54元,由原告负担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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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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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130638737358197M001U | 2020-08-10 | 2023-08-09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13002979 | 2019-12-02 | 2022-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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