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1
人力资源专家
2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小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桔色、桔色科技、北京桔色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Jus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0~3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768470309P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4768470309P
- 组织机构代码 76847030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800758535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1
- 营业期限 2004-11-01~2044-10-3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五街5号院2号楼1至6层101二层205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万元 | 100.00% |
王欢 | - | - | 0.00% |
李冬冬 | - | - | 0.00% |
新余桔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新余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新余桔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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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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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王秉香,许才淋* | 魏菲,许才淋* | 2023-09-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圣荷桔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23-09-22 |
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 | 北京圣荷桔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23-09-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销售五金交电、玩具、化妆品;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销售保健食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销售五金交电、玩具、化妆品;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销售保健食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6-26 |
经营范围变更 | 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销售保健食品;经济信息咨询;销售五金交电、玩具、化妆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销售五金交电、玩具、化妆品;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销售保健食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3-19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村323号 |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五街5号院2号楼1至6层101二层205室 | 2017-12-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新余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余桔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新余桔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 北京圣荷桔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17-08-02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7-08-02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李冬冬 19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10 自然人股东 | 1 新余桔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95 法人股东;2 新余桔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 法人股东;3 新余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0 法人股东 | 2015-12-09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5-12-09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冬冬,李芳*,王欢 | 王秉香,许才淋* | 2015-12-09 |
投资人变更 | 李冬冬,自然人股东; 王欢,自然人股东; | 新余桔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新余桔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新余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人股东; | 2015-12-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芳 | 许才淋 | 2015-12-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冬冬,经理; 王欢,监事; | 王秉香,监事; | 2015-12-09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1 李冬冬 4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0 自然人股东 | 1 李冬冬 19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10 自然人股东 | 2013-06-24 |
实收出资变更 | 50 万元 | 300 万元 | 2013-06-24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李冬冬,40,自然人股东; 王欢,10,自然人股东; | 李冬冬,190,自然人股东; 王欢,110,自然人股东; | 2013-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1 李冬冬 4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0 自然人股东 | 1 李冬冬 19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10 自然人股东 | 2013-06-24 |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 1 李冬冬 4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0 自然人股东 | 1 李冬冬 190 自然人股东;2 王欢 110 自然人股东 | 2013-06-24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 | 300 万元 | 2013-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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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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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lanny_2*****3.com | 010-8****352 | - | 73 |
吴** | - | - | - | 010-5****644 | - | 71 |
李** | - | - | 516666*****tmail.com | 010-5****644 | - | 73 |
联系人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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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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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才淋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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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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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00 | 并购 | 北京圣荷桔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9-27 |
2240.00 | 被收购 | 北京圣荷桔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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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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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弘琦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2)京73民终35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元,由王弘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10-09 |
王弘琦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2)京73民终353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王弘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2-10-09 |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弘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14181号 | 一、被告王弘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包括拆除门头及店内带有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连锁风格的装饰、装修,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特许经营协议》及《桔色连锁加盟店运营标准化条例》、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全部带有原告桔色公司标识的商业信息资料; 二、被告王弘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王弘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加盟管理费8400元、品牌授权使用费19600元,返还首批货款80000元和选址奖励8000元,以上共计116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王弘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弘琦负担4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2022-08-11 |
常新律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10688号 | 一、原告常新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被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立即拆除门头及店内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并返还编号SSLS1809178的《特许经营协议》《桔色连锁加盟店运营标准化条例》、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宣传品; 二、原告常新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原告常新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费19600元、加盟管理费10300元、服务费16600元及赠品费7500元,共计54000元;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常新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元(已交纳),由原告常新律负担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2-04-01 |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赵东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1505号 | 一、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玉签订的编号SSLS18B09866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赵东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立即拆除门头,并返还编号SSLS18B09866的《特许经营协议》、桔色连锁加盟店运营标准化条例、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带有桔色宣传商标的宣传品; 三、被告赵东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四、被告赵东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费16333元、首批货款80000元及选址奖励8000元,共计104333元; 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赵东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已交纳),由被告赵东玉负担31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被告赵东玉负担2772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22-02-22 |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尽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7民初18376号 | 一、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尽标签订的编号SSLS18B08212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立即拆除门头并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业信息资料; 三、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4000元、品牌授权费19600元、首批货款80000元及选址奖励8000元,以上四项共计1116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魏尽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7元(已交纳),由被告魏尽标负担1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2021-06-11 |
魏尽标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73民终12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7元(已交纳),由魏尽标负担1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魏尽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11 |
魏尽标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73民终12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元(已交纳),由魏尽标负担1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魏尽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08 |
魏尽标与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1)京73民终12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元(已交纳),由魏尽标负担1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魏尽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08 |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尽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7民初18374号 | 一、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尽标签订的编号SSLS19A09129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0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立即拆除门头并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业信息资料; 三、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9953.72元、品牌授权费19600元及业绩奖励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34553.72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魏尽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5元(已交纳),由被告魏尽标负担1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2021-06-08 |
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魏尽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20)京0107民初18375号 | 一、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尽标签订的编号SSLS18B09800的《特许经营协议》于2020年1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X”“桔色成人”注册商标,立即拆除门头并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合同及其附件、授权牌匾、品牌授权书及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业信息资料; 三、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魏尽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6650元、品牌授权费19600元、首批货款80000元及选址奖励8000元,以上四项共计11425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魏尽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北京桔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元(已交纳),由被告魏尽标负担1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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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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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京B2-2019194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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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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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hooh.com | oohooh.com | 京ICP备19016266号-1 | 2019-10-25 |
x1997.cn | x1997.cn | 京ICP备19016266号-2 | 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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