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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朝龙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史朝龙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1-05
  • 办公地址: 丹阳市皇塘镇蒋墅迎宾东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史朝龙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朝龙物流、朝龙、丹阳朝龙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Danyang Chaolo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815884497058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1815884497058
  • 组织机构代码 5884497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81000170362
  • 登记机关 丹阳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7
  • 营业期限 2012-01-05~2032-01-04
  • 注册地址 丹阳市皇塘镇蒋墅迎宾东路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丹阳朝龙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全国闻名的江南渔米之乡镇江,镇江 丹阳市皇塘镇蒋墅迎宾东路,于2012年01月05日在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保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镇江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姜丽萍 自然人股东 120.00万元 60.00%
史朝龙 自然人股东 80.00万元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 2022-01-04 00:00:00 2032-01-04 00:00:00 2018-11-08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 2018-11-0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保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保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大型物件运输,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货运代理,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代办报关、报验、保税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1-0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保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建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保管仓储,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2-01-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史**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jsdyzxz*****3.com 0511-8****918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0511-8****998 - 72
姜丽萍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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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史朝龙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卢建华与苗叶辉、丹阳朝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坛民初字第2231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卢建华交通事故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卢建华交通事故损失118757.43元,合计赔偿人民币238757.43元,其中向原告卢建华支付184361.53元,向被告丹阳朝龙物流有限公司支付54395.9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卢建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1元,由原告卢建华负担326元,由被告丹阳朝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负担160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江苏银行金坛支行:8330018800002081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4291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被告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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