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彭淋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10-1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6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LAVIN玫瑰里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玫瑰里文化、玫瑰里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Rose Culture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7055581463R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17055581463
- 组织机构代码 055581463
- 曾用名 玫瑰里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东方玫瑰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玫瑰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701531544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14
- 营业期限 2012-10-16~2062-10-1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6号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其他文化艺术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婚庆公司、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婚纱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晓梅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蔡远航 | - | - | 0.00% |
王墨昌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0.00% |
何漪 | - | - | 0.00% |
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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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彭菊洪,彭淋*,于耀华 | 马晓梅,彭菊洪,彭淋* | 2023-07-25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华 | 彭淋 | 2023-04-21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王丽华*,张力圆 | 彭菊洪,彭淋*,于耀华 | 2023-04-21 |
股东信息变更 | 蔡远航,自然人股东,何漪,自然人股东 | 马晓梅,自然人股东,王墨昌,自然人股东 | 2022-06-20 |
负责人变更 | 向芳 | 王丽华 | 2021-10-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向芳*,张力圆 | 王丽华*,张力圆 | 2021-10-08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远航*,张力圆 | 向芳*,张力圆 | 2020-10-22 |
负责人变更 | 蔡远航 | 向芳 | 2020-10-22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11-21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唐凯 执行董事;2 蔡远航 经理;3 陈涛 监事 | 1 蔡远航 执行董事;2 蔡远航 经理;3 张力圆 监事 | 2019-11-21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000 法人股东;2 蔡远航 1000 自然人股东 | 1 何漪 9000 自然人股东;2 蔡远航 1000 自然人股东 | 2019-11-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何巧女执行董事2唐凯经理3陈涛监事 | 1唐凯执行董事2蔡远航经理3陈涛监事 | 2017-07-24 |
股东信息变更 | 1 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 法人股东 | 1 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000 法人股东;2 蔡远航 1000 自然人股东 | 2017-07-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 何巧女 执行董事;2 唐凯 经理;3 陈涛 监事 | 1 唐凯 执行董事;2 蔡远航 经理;3 陈涛 监事 | 2017-07-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7-24 |
负责人变更 | 唐凯 | 蔡远航 | 2017-07-24 |
投资人变更 | 1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1北京东方园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股东2蔡远航自然人股东 | 2017-07-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何巧女董事长2蔡远航董事3张诚董事4张诚经理5梁荣监事 | 1何巧女执行董事2唐凯经理3陈涛监事 | 2016-11-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何巧女 | 唐凯 | 2016-11-03 |
主要人员变更 | 1 何巧女 董事长;2 张诚 董事;3 蔡远航 董事;4 张诚 经理;5 梁荣 监事 | 1 何巧女 执行董事;2 唐凯 经理;3 陈涛 监事 | 2016-11-03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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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彭菊洪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zhangwen*****orient.com | 5****686 | - | 73 |
彭淋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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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05民初83396号 | 准许原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22-09-06 |
邢云峰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京0105民初86869号 | 一、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邢云峰支付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工资16666.7元; 二、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邢云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邢云峰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7-19 |
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0执恢69号 | 终结(2020)沪0110民初3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30 |
王涛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21)京0105财保1194号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18 |
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2286号 | 准许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12-17 |
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喜悦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3民初12287号 | 准许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鼎力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12-15 |
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3148号 | 一、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04383.4元; 二、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0219.17元; 三、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钱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10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邢云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1)京03民特280号 | 驳回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申请人 | 2021-10-26 |
北京泓瑞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02民初4612号 | 对被申请人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4297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7-20 |
北京泓瑞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02民初4612号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北京泓瑞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50000元,并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总计10420元,由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玫瑰里爱琴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0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3148号之二 | 解除对申请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4602.57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3-24 |
上海谦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民初34328号 | 准许上海谦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 被告 | 2021-02-02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漫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2民终7425号 |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上海漫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9元,由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8元,由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02 |
上海漫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7273号 | 一、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漫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62077.89元; 二、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漫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629元,由被告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2 |
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3148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460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1-09 |
上海灏源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0民初3148号之一 | 驳回申请人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驳回申请人 | 2020-11-09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建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05民初18296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2290号裁决书已生效。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原告 | 2019-09-09 |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色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沪0110民初874号 | 准许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12元,减半收取计6806元,由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6-11 |
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凯捷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终121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6元,由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2-06 |
北京快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6)京0117民初4728号 | 被告玫瑰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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