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建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3-22
- 办公地址: 南通是通州区平潮镇胜利街1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2,720,026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吉达、南通宝吉达、宝吉达航运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Baojida Navig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1277203119X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7203119X
- 曾用名 海安县正春航运有限公司 海安县正春装储运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21000107213
- 登记机关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3
- 营业期限 2005-03-22~
- 注册地址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胜利街14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农资/化工/环保、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的南通,南通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胜利街14号,于2005年03月22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物运输;海上、陆路国际货运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通航空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蔡小云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王小红 | - | - | 0.00% |
张建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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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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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货物运输(长江干线中下游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海上、陆路国际货运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物运输(长江干线中下游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海上、陆路国际货运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4-07-23 |
投资人变更 | 王小红,张建 | 蔡小云,张建 | 2017-10-31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小红,张建 | 蔡小云,张建 | 2017-10-31 |
期限变更 | 2015-03-21 | - | 2015-04-03 |
地址变更 | 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五层509室 |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胜利街14号 | 2014-06-17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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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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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 - | - | 882575*****.com | 8****558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7、2019 | - | 1381****758 | wqg*****na.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81****758 | 605725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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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建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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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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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上海分公司罗泾码头改造一期预制构件运输服务招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预制构件运输方案 预制构件运输服务 | 上海 | 272.00 | 2023-10-08 |
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闲置土方拍卖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闲置土方拍卖项目 | 江苏-南通 | - | 2022-01-04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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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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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正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1 | 1 | - | 202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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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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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鲁0792民初403号 | 一、被告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垫付款1875102.78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38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138020.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650000元(600000元+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250000元(50000元+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2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933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75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376649.27元(72000元+264149.27元+4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以1875102.7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2021年6月1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代付款项手续费155278.944元; 三、被告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209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0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原告山东颐杰鸿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8817元,被告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江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2-09-21 |
黄吉祥与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温家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苏0612民初2778号 | 一、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吉祥支付运费和利息1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温家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宝吉达公司及被告温家杰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4 |
樊健与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温家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苏0612民初2775号 | 一、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健给付195670元; 二、被告温家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温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健给付19567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所欠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樊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攀健负担193元,由被告宝吉达公司及被告温家杰负担2107元(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4 |
南通永信物流有限公司与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港口作业纠纷 | (2017)鄂72民初219号 | 准许原告南通永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32.5元,由原告南通永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12-22 |
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禹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鄂72民初667号 | 驳回原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10元,由原告宝吉达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并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103001”,便于收款银行确认资金用途。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7-04 |
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与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 (2016)浙72民初1408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172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 三、上述两项互抵后,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1222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宝吉达航运有限公司负担5290元,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舟山福瑞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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