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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王欣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9-01-22
  • 办公地址: 高新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鸿达集团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7

技术专家

12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鸿达高新技术、鸿达集团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ONGDA HIGH Tech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10760594459X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0594459X
  • 曾用名 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车贞洪快餐店 深圳市光明区川缘湘厨餐饮店 长春鸿达高技术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10702000797X
  • 登记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1
  • 营业期限 1999-01-22~
  • 注册地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达路789号1号研发中心鸿达光电子产业园一号楼四层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指纹识别
  • 公司简介 鸿达工业园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集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一身的高技术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之一。其总部设在中国北方的科学、文化城市长春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自1990年成立以来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奖励。截止到2004年底,集团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三亿,10年间资产增长了100多倍,拥有建筑面积四万多平方米的科研、生产、办公综合楼。目前,本公司承担火炬计划项目两项,国家重点软件工程四项,被评为吉林省高技术企业*之一,被誉为“吉林省计算机行业排头兵”,2000年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长春软件园”骨干企业,2001年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集团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长春鸿达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设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处理研究发展中心。鸿达集团在中国的北京、广州、重庆、南京、深圳、美国的旧金山、纽约及德国的汉堡设有分公司和办事处。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指纹识别系列产品,包括:各类有线无线单机联网指纹锁和插芯指纹锁、指纹保险柜、指纹考勤仪、各类指纹采集仪等,分别获得国家*,通过了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被定为“国家2000年度重点新产品”。并连续两年获得美国CEA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具*奖”,这是中国企业*的。目前我公司指纹识别类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为32.12%。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是公司的主打产品,目前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另外股份公司还承担着*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户政办公系统、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交通车辆管理系统、交通违章管理系统、全国公民身份查询服务系统、全国二代证信息检验系统、指纹人像高速比对系统等大型软件项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晓明 - - 0.00%
王莉 - - 0.00%
王欣 自然人股东 - 100.00%
王太 - - 0.00%
李明思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车贞洪快餐店 深圳市光明区川缘湘厨餐饮店 2021-07-29
经营范围变更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国家律法规禁止的不得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11
期限变更 21.0 - 2018-09-29
乡变更 - 顺达路789号1号研发中心 2018-03-27
号变更 - 一号楼四层 2018-03-27
地址变更 高新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达路789号1号研发中心鸿达光电子产业园一号楼四层 2018-03-27
村变更 - 鸿达光电子产业园 2018-03-27
联络人员变更 姓名:徐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卢雯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2016-12-06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化仪器仪表设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投资信息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2011-11-01
负责人变更 王莉 王欣 2011-01-05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1-01-05
主要人员变更 李志华,董事;王江,监事;王莉,董事兼总经理;王太林,董事;王欣,董事长;徐萌,监事;虞海鹰,监事;赵晓明,董事 王书刚,监事;王欣,执行董事;王欣,总经理 2011-01-05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赵晓明出资额:2000万元;,股东名称:王莉出资额:2000万元;,股东名称:王太林出资额:1000万元;,股东名称:王欣出资额:4400万元;,股东名称:李明思出资额:600万元; 股东名称:王欣出资额:10000万元; 2011-01-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志华,董事;王江,监事;王莉,董事兼总经理;王太林,董事;王欣,董事长;徐萌,监事;虞海鹰,监事;赵晓明,董事 王书刚,监事;王欣,执行董事;王欣,总经理 2011-01-05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志华,董事;王江,监事;王莉,董事兼总经理;王太林,董事;王欣,董事长;徐萌,监事;虞海鹰,监事;赵晓明,董事 2008-09-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志华,董事;王江,监事;王莉,董事兼总经理;王太林,董事;王欣,董事长;徐萌,监事;虞海鹰,监事;赵晓明,董事 2008-09-16
注册号升位 2201072001987 22010702000797X 2008-09-16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9-01-22 2019-01-21 2008-09-16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王莉出资额:2000万元;,股东名称:赵晓明出资额:2000万元;,股东名称:王太林出资额:1000万元;,股东名称:王欣出资额:4400万元;,股东名称:李明思出资额:600万元; 2008-09-16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王太林出资额:3130万元;,股东名称:王欣出资额:6870万元; - 2007-07-3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绿园海关 2201360385 2016-07-22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431-65165868 - - - 0431-6****868 - 72
王太林 - - - - - 70
李英志 - - - - - 70

联系人共 3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欣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王欣 王欣,毕业于吉林工学院(现长春工业大学),现任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曾当选“感动吉林”年度十大人物。 人物名片 中文名 王欣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 吉林工学院(现长春工业大学) 职业职位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董事长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侯爵、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1)吉0193民初4878号 一、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侯爵支付股权转让款173863.74元; 二、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侯爵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侯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为2089元,由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侯爵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侯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02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21)京0105财保1536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万五千五百七十四元八角九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0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欣;梁颖;王佳楠;侯雨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执130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3-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欣;梁颖;王佳楠;侯雨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执130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3-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欣;梁颖;王佳楠;侯雨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执130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3-07
吉林省地质调查院、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吉0193执416号 本院(2021)吉0193执4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2020)吉0193民初3003号民事调解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1-28
国家开发银行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王莉、王欣、梁颖、王昭荣、赵晓明、李明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吉01执359号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如一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合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4-22
廖长春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1)吉0193执225号 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院执行的(2020)吉0193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 被执行人 2021-03-31
吉林省新兴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93执保21号 - 被保全人 2021-03-29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长春市衡融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吉01民终437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80元,由上诉人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3-16
廖长春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0)吉0193民初3785号 一、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廖长春股权转让款710332.6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 二、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廖长春支付律师费36516.00元及保全担保费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9.00元减半收取计5734.50元、保全费4470.00元,两项合计10204.50元,由被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734.50元退还原告廖长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9
吉林省鸿通数字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对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20)吉0193财保19号 冻结被申请人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1946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鸿通数字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0-12-29
廖长春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20)吉0193执保410号 - 被申请人 2020-11-30
吉林省浩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鸿达生物药业长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吉0193执恢90号 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8)吉0193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执行人 2020-10-13
吉林省鸿通数字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0)吉0193执保287号 - 被保全人 2020-06-28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衡融建材有限公司、马雨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吉0193民初1989号 准许原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为43.5元由原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183元退还给原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 2019-12-16
吕伟与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王欣、王佳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吉0104执2292号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30
李兴华与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019)吉民申2381号 驳回李兴华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11-20
李兴华与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018)吉0193民初418号 驳回原告李兴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13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26
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7)吉0183民初2870号 准予原告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3元,减半收取10846.50元,由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邮寄费112元,由鸿达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2-28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8-30 (2021)吉01民初24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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