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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李传军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8-04
  • 办公地址: 苏州市中街路16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传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尊、宝尊进出口贸易、苏州宝尊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776894224H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776894224H
  • 组织机构代码 7768942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0000036347
  •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8
  • 营业期限 2005-08-04~
  •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5号楼609单元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贸易代理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宝尊是在脚手架行业快速成长的的专业供应商。公司专注于脚手架产品的研发并制定严格精确的QC系统。从公司成立至今,宝尊每年销售额的平均增长率在20%,并与世界一流的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宝尊总能以一流的产品、服务质量以及合理的价格赢得顾客的满意。在脚手架领域我们一直追求精益求精,如今的宝尊已发展成为现在与将来在脚手架领域***的公司之一。在全球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宝尊公司关注于全球范围内的客户,热情服务,不断发展。宝尊公司通过提供创新、经济、安全的模板材料以及帮助高层建筑和民用建筑的设计决策者清晰预见未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传军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90.00%
严衍园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苏州市干将西路1381号(三元大厦527室) 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5号楼609单元 2020-06-16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日用百货、服饰、针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日用百货、服饰、针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3-31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日用百货、服饰、针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提供贸易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日用百货、服饰、针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建筑装饰装潢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2-18
地址变更 苏州市干将西路1381号(三元大厦227室) 苏州市干将西路1381号(三元大厦527室) 2019-12-11
地址变更 苏州市中街路169号 苏州市干将西路1381号(三元大厦227室) 2018-01-23
期限变更 2015-08-03 - 2015-07-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苏州海关 3205960329 2008-10-0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william - - - - - 70
A** - 1386****947 - - - 84
谢** - - xiecaipi*****ronet-scaffold.com 0512-8****000 - 74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传军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415号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11-27
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3797号 准许原告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7-22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明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08民初2415号之一 准许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32元,由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7-22
5646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展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91民初5646号 被告天津市展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126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诉讼保全费1110元,合计3686元,由被告天津市展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原告 2019-06-18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展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91执139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4-23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苏0508执428号之一 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 2017-12-22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展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08民初3064号 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原告 2017-08-29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姑苏商初字第1463号 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定金81717.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1717.5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21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860元,合计2710元,由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支预交的诉讼费用2710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原告 2016-03-30
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22号 一、本诉被告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38489.03元。 二、本诉被告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照定金罚则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2326.02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财产保全费848元,鉴定费38000元,合计4361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元,本诉被告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353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苏州宝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388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宇特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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