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阮运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4-03
  • 办公地址: 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1-101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阮运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运安机电、运安、江苏运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Yun'an Electromechanical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00088254020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82540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00000049787
  • 登记机关 常州市钟楼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8
  • 营业期限 2014-04-03~2034-04-02
  • 注册地址 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1-1017室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中央空调、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04月03日,注册地址在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11-1017室 ,主要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中央空调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保温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五金、机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阮运安 自然人股东 - 51.00%
王江成 自然人股东 -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中央空调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保温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五金、机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中央空调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保温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五金、机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4-05-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519-8****389 - 71
王江成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1597****968 4969705*****.com - - 86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阮运安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0603民初4373号 一、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0974.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0974.4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在此期间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超过年利率3.85%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年利率3.85%的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二、驳回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9434元,由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66元,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王江成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出资纠纷 (2021)苏0411民初6891号 一、被告王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49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被告王江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2-01-01
王江成、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11民终201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上诉人王江成负担37285元,由上诉人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15
王江成、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苏0404执1035号 终结本院(2020)苏0404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1-29
黄广忙、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苏0404执2363号 - 被执行人 2021-11-29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江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申请保全案件 (2019)苏1191民初1965号之一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应收账款415万元的保全。 (此页无正文) 被申请人 2021-02-04
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江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苏1191民初1965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2-22
2907王江成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0)苏0404民初2907号 一、被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4年4月3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股东会会议记录以供原告王江成及原告委托的1名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并复制,查阅时间为被告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地点为被告公司财务室或原、被告协商确定的其他地方。 二、被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14年4月3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以供原告王江成及原告委托的1名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查阅时间为被告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查阅地点为被告公司财务室或原、被告协商确定的其他地方。 三、驳回原告王江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12-08
493王江成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阮运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20)苏0404民初493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阮运安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1-27
493王江成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阮运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20)苏0404民初493号之一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 2020-11-27
王江成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阮运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20)苏0404民初493号之二 准予原告王江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0-07-20
3176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苏1191民初3176号 准许原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8-08-21
2899镇江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1111民初2899号 准许原告镇江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下无正文) 被告 2018-01-29
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4)镇经诉保字第0063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运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6-03-29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