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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 法人: 俞芦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25
  • 办公地址: 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俞芦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铁拳、南通铁拳、铁拳机电工具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Tiequan electromechanical Too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91MA1MDCG47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DCG4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91000112145
  • 登记机关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30
  • 营业期限 2015-12-25~
  • 注册地址 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8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工具制造->手工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角磨机、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锤、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钻、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扳手、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手动工具、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电动工具
  • 公司简介 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1225,注册地址在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88号,主要从事机电配件、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手动工具的加工、销售;园林机械、建筑机械、五金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测量仪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蔡露露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50.00%
俞芦军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50.00%
俞晓美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机电配件、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手动工具的加工、销售;园林机械、建筑机械、五金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测量仪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电配件、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手动工具的加工、销售;园林机械、建筑机械、五金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测量仪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0-20
股东信息变更 俞芦军,俞晓美 俞芦军,蔡露露 2016-11-10
投资人变更 俞芦军,俞晓美 俞芦军,蔡露露 2016-11-10
股东变更 俞芦军俞晓美[退出 俞芦军蔡露露[新增 2016-11-1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南通海关 3206261360 2017-10-2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俞** 执行董事,销售部总经理 1381****924、1386****155 138627451*****3.com 8****181、0513-8****181 - 9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381****924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92****353 139216093*****.com - - 83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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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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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2019)苏05知初32号 一、被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ZL201230617436.7号“电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7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被告 2020-02-27
俞晓美与俞芦军、南通铁拳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16)苏0681民初7103号 准许原告俞晓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25元(原告已预交2105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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