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郭廷鹏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5-23
- 办公地址: 奇台县市场路2区11丘178幢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廷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奇台格瑞沃特、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格瑞沃特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Qitai County Geriwote New Energy Tra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325MA7766N79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66N7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325050014491
- 登记机关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13
- 营业期限 2016-05-23~
- 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市场路2区11丘178幢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电热水器、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空气净化器、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空气净化器、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路灯、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太阳能热水器、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厨房电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热水器
- 公司简介 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代的丝绸之路昌吉,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市场路2区11丘178幢2号,于2016年05月23日在昌吉州奇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配件、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厨房电器、水净化设备、热泵设备、空气净化器、太阳能杀虫灯、太阳能路灯、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电线电缆、卫浴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施工;园林绿地养护;园林绿化种苗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昌吉贸易经纪与代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关艳梅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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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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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电话变更 | 15001662866 | 13579600682 | 2017-06-01 |
其他事项备案 | 15001662866 | 13579600682 | 2017-06-01 |
负责人变更 | 关艳梅 | 郭廷鹏 | 2017-06-01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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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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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艳梅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7****682 | 1150786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57****682 | 1150786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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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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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鹏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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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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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莲、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身体权纠纷 | (2021)新2325民初1291号 | 一、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凤莲支付各项损失87569.36元; 二、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凤莲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凤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已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刘凤莲负担704元,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1-16 |
李根与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奇台县巨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新23民终3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上诉人李根负担480元,由上诉人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诉人 | 2021-03-19 |
李根与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奇台县巨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新2325民初983号 | 一、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根支付各项损失42923.3元; 二、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根支付房屋租赁费9100元; 三、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根支付鉴定费21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原告李根负担680元,由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3-19 |
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新23民终1733号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予以退回 | 上诉人 | 2019-11-04 |
李根与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9)新2325民初652号 | 一、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根支付各项损失45023.3元; 二、驳回原告李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根负担687元,由被告奇台县格瑞沃特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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