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吴培南
- 注册资本: 53318.8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7-28
- 办公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郑和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培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中煤科技集团、江西中煤、中煤
- 注册资本 53318.84万元
- 实缴资本 53318.84万元
- 英文名 Jiangxi China Co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300581613496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300581613496Y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13496
- 曾用名 江西中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300110002941
- 登记机关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1
- 营业期限 2011-07-28~
- 注册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郑和路8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玻璃、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农资/化工/环保
- 公司简介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有“湘赣通衢”、“吴楚咽喉”之称的萍乡,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郑和路8号,于2011年07月28日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3318.84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客车、玻璃及玻璃产品、煤化工产品销售,国内贸易,实业投资。,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伏生 | 吴培南 | 2018-08-01 |
其他变更 | 姓名:刘伏生,职务:经理;姓名:董世优,职务:监事;姓名:刘伏生,职务:执行董事; | 姓名:董世优,职务:监事;姓名:吴培南,职务:执行董事;姓名:吴培南,职务:经理; | 2018-08-01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出资额:53318.84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其他,出资时间:2015-04-13; | 投资人: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3318.84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其他,出资时间:2015-04-13; | 2018-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 | 投资人: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2018-01-03 |
其他变更 | 姓名:刘建高,职务:经理;姓名:张慎勇,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松,职务:监事; | 姓名:刘伏生,职务:经理;姓名:董世优,职务:监事;姓名:刘伏生,职务:执行董事; | 2017-11-27 |
负责人变更 | 刘建高 | 刘伏生 | 2017-11-27 |
其他变更 | - | 91360300581613496Y | 2016-08-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2015-04-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 投资人: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 | 2015-04-13 |
投资人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2015-04-13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 | 53318.84 | 2013-12-24 |
期限变更 | 50000 | 53318.84 | 2013-1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0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0000万;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2013-12-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0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0000万;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3318.84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53318.84万; | 2013-12-24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0 | 53318.84 | 2013-1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6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6000万;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50000万; | 2012-09-27 |
股东信息变更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6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6000万;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出资5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50000万; | 2012-09-27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0 | 50000.00 | 2012-09-27 |
期限变更 | 6000 | 50000 | 2012-09-27 |
实收出资变更 | 6000 | 50000 | 2012-09-27 |
共 2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jxzmkj20*****3.com | 0799-****93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pingkuang*****3.com | 0799-****927 | - | 74 |
07996776666 | - | - | - | 0799-****666 | - | 72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吴培南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新闻舆情
龙跃集团所持金融资产被打折拍卖 但无人出价
每经记者 张祎 每经编辑 易启江 手握北讯集团(证券名称:*ST北讯,证券代码:002359.SZ)、德御坊(834109.OC)两家公众公司的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集团”)旗下部分金融资产正在被司法部门处置变现。 据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信息,8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跃集团持有的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租)2.5%股权进行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龙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08-22 15:42: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赣0302执异8号 | 变更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如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6 |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0302执异7号 | 变更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06 |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3执19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3 |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3执192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利息21697250元、违约金1093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1500元、执行费99486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23 |
金瑶、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赣03民终1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22 |
金瑶与萍乡市广厦工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玻璃厂、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赣0302民初3539号 | 驳回原告金瑶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2 |
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赣03民终826号 |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8)赣03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国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李国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1-02 |
李国萍与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赣0302民初2260号 | 一、被告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国萍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0524.65元; 二、驳回原告李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西安源光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权利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01-02 |
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通盛融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3执保20号 | - | 申请人 | 2018-07-25 |
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302民初783号之一 | 一、解除被申请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往来款500000元或其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萍乡市强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所有的赣J×××××号梅赛德斯奔驰WDCDA5FB小型越野客车及赣J×××××号大众牌FV7204TATG小型轿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强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6-27 |
黎建国、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赣民申67号 | 驳回黎建国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7-07-20 |
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302民初149号 | 一、被告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3824.82元;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世萍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8元,由被告安源玻璃有限公司工程玻璃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7-05-24 |
黎建国与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赣0302民初410号 | 驳回原告黎建国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黎建国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1-17 |
上诉人黎建国与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源玻璃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赣03民终5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09-07 |
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高民二初字第528号 | 被告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苗木款人民币22666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被告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3083.2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驳回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中煤绿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款、滞纳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原告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承担710元,被告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44010400008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1-13 |
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绿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158号 | 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变更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苗木款及滞纳金2757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上诉人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上诉人杭州浩其花木专业合作社负担2392元,由上诉人江西省中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2-22 |
共 1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