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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韩益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2-31
  • 办公地址: 淮安区华西路2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惠德隆、江苏惠德隆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803757955984K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03757955984K
  • 组织机构代码 757955984
  • 曾用名 淮安市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市惠德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803000016902
  • 登记机关 淮安市淮安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1-29
  • 营业期限 2003-12-31~
  • 注册地址 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黄土村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自行车
  • 公司简介 淮安市惠德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汽车单、双内摆门泵,缓速器,单、双内摆门板。淮安市惠德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属于汽车单、双内摆门泵,缓速器,单、双内摆门板企业。 地址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楚州工业园区电话:(、0517-8520100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淮安市惠德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林涵 自然人股东 5960.00万元 99.33%
林会明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0.67%
韩宏娣 - - 0.00%
林丽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镇海村城东乡黄土村 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黄土村8号 2023-11-29
股东信息变更 韩宏娣,林会明 林涵,林会明 2019-10-30
投资人变更 韩宏娣,林会明 林涵,林会明 2019-10-30
投资人变更 韩宏娣,林丽丽 韩宏娣,林会明 2018-09-27
股东信息变更 韩宏娣,林丽丽 韩宏娣,林会明 2018-09-27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电子技术开发、销售;站台智能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检票系统(含闸机)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票务系统设计、安装;轨道交通门系统设计、制造、销售;轨道交通塞拉门设计与制造;烟草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设备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机电设备安装;道路工程施工;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门系统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城市轨道交通塞拉门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计算机、电子技术开发、销售;站台智能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检票系统(含闸机)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票务系统设计、安装;烟草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设备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机电设备安装;道路工程施工;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1-14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电子技术开发、销售;站台智能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检票系统(含闸机)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票务系统设计、安装;轨道交通塞拉门设计与制造;烟草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设备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机电设备安装;道路工程施工;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计算机、电子技术开发、销售;站台智能屏蔽门(安全门)、自动售检票系统(含闸机)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票务系统设计、安装;轨道交通门系统设计、制造、销售;轨道交通塞拉门设计与制造;烟草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设备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公共自行车系统配套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机电设备安装;道路工程施工;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需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4-03-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13815452343 - 1381****343 - - - 84
8** - - - 0517-8****217 - 72
孙** 采购员 - cyzc*****3.com 0517-8****217 - 83

联系人共 1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韩益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州中铂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803执保550号 - - 2022-06-20
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牡丹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民初11957号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0-08
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韩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申请公示催告 (2013)淮法民催字第0001号 一、宣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签发,出票人为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票号为31300051/26365980,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7月29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04-12
宋玉六与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淮法民初字第0323号 一、被告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宋玉六退休前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21459元、退休前平时加班工资41562元、养老保险费3936元; 二、驳回原告宋玉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被告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被告 2016-02-03
付超与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淮法民初字第0033号 一、原告付超从2013年10月21日起,与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付超经济补偿金22972.7724501.96元、赔偿失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的意见。原告主张的此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内的争议; 二三、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付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748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计8244元(687元/月*12个月),在每月的21日前分别再赔偿支付原告付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87元; 三四、驳回原告付超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被告 2015-01-01
王杰与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淮法民初字第0032号 一、原告王杰从2013年10月21日起,与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杰经济补偿金6751.08元; 三、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748元,自2014年6月起至2014年7月止,每月的21日前分别支付原告王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87元; 四、驳回原告王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被告 2015-01-01
王杰与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淮中民终字第105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1-24
付超与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淮中民终字第105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惠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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