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夏迎松
- 注册资本: 43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5-16
-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村一组203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望锦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7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7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6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7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迎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四川望锦、望锦、望锦机械
- 注册资本 43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360.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Wangjin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22749707470C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22749707470
- 组织机构代码 7497074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22000020488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8
- 营业期限 2003-05-16~
- 注册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家社区一组20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用品
- 公司简介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以从事通用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36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360万人民币,并已于2019年完成了股权融资。&&&主营产品或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少扉 | - | - | 0.00% |
陈泳 | 自然人股东 | - | 0.18% |
都海 | - | - | 0.20% |
程祥建 | - | - | 0.00% |
祝秋尧 | - | - | 0.00% |
白美银 | - | - | 0.00% |
王小聪 | 自然人股东 | - | 0.68% |
熊祥飞 | - | - | 2.00% |
游照林 | - | - | 0.00% |
段东 | - | - | 0.00% |
杨秀华 | - | - | 4.90% |
杨晓琴 | - | - | 0.00% |
杨小利 | - | - | 0.00% |
杨季华 | - | - | 0.00% |
李维俊 | - | - | 0.00% |
李绍柏 | - | - | 0.00% |
李永红 | - | - | 0.00% |
李永忠 | - | - | 0.00% |
李松柏 | - | - | 0.00% |
李新 | - | - | 0.00%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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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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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夏迎松 何仕生 陈兴华 | 陈兴华 何仕生 夏迎松 | 2024-11-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董事兼总经理:陈兴华;财务负责人:郑继伟 | 经理:陈兴华;财务负责人:郑继伟 | 2024-11-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陈泳 出资 8.04万人民币元;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 4204.56万人民币元;李云涛 出资 13.4万人民币元;张旭刚 出资 45.56万人民币元;廖家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元;王小聪 出资 29.48万人民币元;吴泽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元;易荣华 出资 5.36万人民币元;李忠 出资 26.8万人民币元; | 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 4360万人民币元; | 2024-11-08 |
其他事项备案 | 陈泳 出资 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 3735.691万人民币;李云涛 出资 13.4万人民币;张旭刚 出资 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王小聪 出资 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杨季华 出资 468.869万人民币;易荣华 出资 5.36万人民币;李忠 出资 26.8万人民币; | 陈泳 出资 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 4204.56万人民币;李云涛 出资 13.4万人民币;张旭刚 出资 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王小聪 出资 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易荣华 出资 5.36万人民币;李忠 出资 26.8万人民币; | 2021-01-28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仕生 夏迎松 杨季华 | 夏迎松 陈兴华 何仕生 | 2021-01-28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陈泳;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李云涛;张旭刚;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杨季华;易荣华;李忠; | 陈泳;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李云涛;张旭刚;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易荣华;李忠; | 2021-01-28 |
投资人变更 | 陈泳出资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出资3735.691万人民币;李云涛出资13.4万人民币;张旭刚出资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出资13.4万人民币;王小聪出资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出资13.4万人民币;杨季华出资468.869万人民币;易荣华出资5.36万人民币;李忠出资26.8万人民币; | 陈泳出资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出资4204.56万人民币;李云涛出资13.4万人民币;张旭刚出资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出资13.4万人民币;王小聪出资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出资13.4万人民币;易荣华出资5.36万人民币;李忠出资26.8万人民币; | 2021-01-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季华[退出] | 陈兴华[新增] | 2021-0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泳;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李云涛;张旭刚;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杨季华;易荣华;李忠; | 陈泳;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李云涛;张旭刚;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易荣华;李忠; | 2021-01-28 |
章程变更 | - | 2020-05-01新章程备案 | 2020-05-25 |
财务人员变更 | 杨嫦勇 *** | 郑继伟 *** | 2020-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明望[退出] | 袁记[新增] | 2019-11-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庆杨季华李永红 | 杨季华夏迎松何仕生 | 2019-11-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永红 | 夏迎松 | 2019-1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泳 出资 8.04万人民币;李维俊 出资 645.68万人民币;李永红 出资 1402.981万人民币;李永忠 出资 587.03万人民币;李云涛 出资 13.4万人民币;易荣华 出资 5.36万人民币;廖家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王小聪 出资 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张旭刚 出资 45.56万人民币;杨季华 出资 468.869万人民币;李忠 出资 26.8万人民币; | 陈泳 出资 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出资 3735.691万人民币;李云涛 出资 13.4万人民币;张旭刚 出资 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王小聪 出资 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 出资 13.4万人民币;杨季华 出资 468.869万人民币;易荣华 出资 5.36万人民币;李忠 出资 26.8万人民币; | 2019-11-18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陈泳;李维俊;李永红;李永忠;李云涛;易荣华;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张旭刚;杨季华;李忠; | 陈泳;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李云涛;张旭刚;廖家勇;王小聪;吴泽勇;杨季华;易荣华;李忠; | 2019-11-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1-18 |
投资人变更 | 陈泳出资8.04万人民币;李维俊出资645.68万人民币;李永红出资1402.981万人民币;李永忠出资587.03万人民币;李云涛出资13.4万人民币;易荣华出资5.36万人民币;廖家勇出资13.4万人民币;王小聪出资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出资13.4万人民币;张旭刚出资45.56万人民币;杨季华出资468.869万人民币;李忠出资26.8万人民币; | 陈泳出资8.04万人民币;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出资3735.691万人民币;李云涛出资13.4万人民币;张旭刚出资45.56万人民币;廖家勇出资13.4万人民币;王小聪出资29.48万人民币;吴泽勇出资13.4万人民币;杨季华出资468.869万人民币;易荣华出资5.36万人民币;李忠出资26.8万人民币; | 2019-11-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11-18 |
财务负责人 | 杨嫦勇 5*** | 杨嫦勇 *** | 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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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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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青关 | 5101962498 | 2005-02-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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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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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 - | - | - | - | - | 70 |
02885754405 | - | - | - | 028-8****405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 | *****ongdinggroup.com | 028-8****788 | - | 74 |
联系人共 6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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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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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迎松 | CoD,董事长 | - |
杨季华 | 董事,董事兼总经理 | - |
李永红 | 总经理,董事长 | - |
李松柏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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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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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 2024-11-08 00:00:00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 2024-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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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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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1-08 |
人员变动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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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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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中鼎减震橡胶技术 | 2019-11-18 |
未披露 | A轮 | 四川弘远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龙天创投 | 2017-12-27 |
未披露 | 天使轮 | 龙天创投、四川弘远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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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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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民终279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8元,由上诉人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上诉人 | 2021-07-22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8820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7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拉杆涡流检测系统(型号V-JGJ-1-1)一套,退还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反诉原告韦士肯(厦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5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1082执保3208号 | 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 2020-12-23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罗荣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民初6240号 | 一、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罗荣芝经济补偿120600元; 二、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罗荣芝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310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罗荣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罗荣芝一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罗荣芝诉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罗荣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4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1082民初342号 | 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8363.25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5-27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7民终3374号 |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2-19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792民初1556号 | 一、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252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1元,由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由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30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17民初10896号 | 由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91.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2018年11月20日起,以货款24191.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93元,由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56.40元,被告重庆银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17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20民初8251号 | 准许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72.92元,由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12-29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友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民初9967号 | 一、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胡友德经济补偿94876.87元; 二、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胡友德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11.46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胡友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胡友德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胡友德诉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友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被告 | 2018-11-27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敬小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民初9965号 | 一、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敬小平经济补偿104820.03元; 二、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敬小平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093.94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敬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敬小平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敬小平诉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敬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被告 | 2018-11-27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宋利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川0116民初9968号 | 一、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宋利君经济补偿119579.72元; 二、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宋利君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976.99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宋利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宋利君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原告)宋利君诉原告(被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宋利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被告 | 2018-11-27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润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20民初7748号 | 一、被告重庆龙润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706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3706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8.63元,由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180.63元、被告重庆龙润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负担392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案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4-24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哈飞工业集团汽车转向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依商初字第255号 | 哈飞工业集团汽车转向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20477.97元,并支付利息(以520477.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0元,由哈飞工业集团汽车转向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4元,由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6-23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宝电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91民初3037号 | 本案按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6-12-30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泰高新商初字第72号 | 一、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3172.05元; 二、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34704.35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同年7月2日供货的113080元自7月3日起计算;同年7月3日供货的56540元自7月4日起计算;同年7月22日供货的56540元自7月23日起计算;同年9月12日供货的94602元自9月13日起计算,均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8元,由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1-06 |
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云雀汽车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西民商初字第53号 | 一、由被告贵州云雀汽车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30638.37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公吿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5080元,被告贵州云雀汽车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 | 2014-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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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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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51000064 | 2018-09-14 | 2021-09-14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01111038661 | 2016-09-01 | 2018-09-14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551000160 | 2015-1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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