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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尹建兴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7-17
  • 办公地址: 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尹建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平达、平达货物运输、承德平达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e Pingda Cargo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824398906338E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824398906338E
  • 组织机构代码 39890633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824000016327
  • 登记机关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2-07
  • 营业期限 2014-07-17~2044-07-16
  • 注册地址 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专用车
  • 公司简介 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德,承德 滦平县金沟屯镇滦河沿村,于2014年07月17日在承德市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汽车(不含危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及其配件;汽车租赁(不含陪练;不含提供驾驶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承德铁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玉梅 自然人股东 - 3.27%
姚向阳 自然人股东 - 96.7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姚向阳 尹建兴 2022-02-07
章程变更 ; 2022-02-07备案章程修正案。 2022-02-0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姚向阳 尹建兴 2022-02-07
主要人员变更 姚向阳 尹建兴 2022-02-0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2-02-07备案章程修正案。 2022-02-0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7-04-28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4-28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7-04-28
股东信息变更 张玉梅 出资 98万人民币;姚向阳 出资 102万人民币; 张玉梅 出资 98万人民币;姚向阳 出资 2902万人民币; 2017-04-28
投资人变更 张玉梅出资98万人民币;姚向阳出资102万人民币; 张玉梅出资98万人民币;姚向阳出资2902万人民币; 2017-04-28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3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普通货物运输;销售汽车不含危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及其配件;汽车租赁(不含陪练;不含提供驾驶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28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龙翠芬***备案手机:*** 2016-06-06
联络员备案 备案手机: 龙翠芬 *** 备案手机:*** 2016-06-06
财务人员变更 - 龙翠芬*** 2016-06-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0314-****456 - 72
张玉梅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66****075 - - - 84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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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陈秋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8民终72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23
陈秋石、张秀连等与付子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824民初2997号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秋石、张秀连因刘亚南死亡所致的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合计182249.5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秋石、张秀连因刘亚南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30497.25元,上述两项合计512746.78元,扣除被告李义国垫付的20000.00元,给付原告陈秋石、张秀连492746.78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义国20000.00元。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秋石、张秀连因刘亚南死亡所致的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合计182249.5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秋石、张秀连因刘亚南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合计330497.25元,上述两项合计512746.78元,扣除被告汤爱龙垫付的20000.00元,给付原告陈秋石、张秀连492746.78元。 四、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汤爱龙2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陈秋石、张秀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36.00元,减半收取计7118.00元,保全费2020.00元,合计9138.00元,由被告汤爱龙负担4569.00元,由被告李义国负担45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1
成林江、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民申9551号 驳回成林江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2-28
成林江、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8民终67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00元,由上诉人成林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4-22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田野、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824民初3612号 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0元,减半收取495.00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3-15
任宝全与王晓燕、李凤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冀0824民初994号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宝全医疗费108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280.00元的91%,即1164.8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宝全车辆修理费2000.00元,两项合计3164.8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宝全医疗费108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280.00元的9%,即115.20元;在无责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任宝全车辆修理费100.00元,两项合计215.20元。 三、由被告王晓燕赔偿原告任宝全车辆修理费13910.00元、拖车费4500.00元、停运损失27200.00元、公估费3000.00元,合计48610.00元的50%即24305.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任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00元,由原告任宝全负担835.00元,由被告王晓燕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04
申请人吕臣、魏秀敏与被申请人郭明杰、王丽、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2017)冀0803财保61号 一、扣押被申请人郭明杰驾驶的被申请人承德平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王丽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申请人吕臣所有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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