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坚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1997-01-28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B12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坚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宏发集团、宏发、浙江宏发、浙江001集团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Hongfa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9255710063L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09255710063L
- 组织机构代码 255710063
- 曾用名 杭州宏发纺织有限公司 萧山市宏发布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81000161996
-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2-11
- 营业期限 1997-01-28~2047-01-27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航空航天、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纺织机械、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浙江宏发集团绍兴顶佳纺织有限公司绍兴顶佳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化纤面料,棉纺织品面料,主营TR西装面料和销售的纺织企业.公司创办于1982年,经过20年的创造与积累,先已发展成为拥有固定资产4亿元,员工2200余人,厂区220亩地的超大型企业,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年产各种面料7000万米以上,年产值6.8亿元;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员,产品遍及全国并远销世界各地公司拥有自营出口权,并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公司连续十年被评为市级百强企业,是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企业示范单位及时的交货,可靠的质量,周到的服务是顶佳对新老客户的承诺;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永无止境的努力是顶佳的终生追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万元 | 10.00% |
东莞雄伟木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8000.00万元 | 90.00% |
陆春香 | - | - | 0.00% |
陆春利 | - | - | 0.00% |
陆张法 | - | - | 0.00% |
陆建飞 | - | - | 0.00% |
陆建明 | - | - | 0.00% |
陆利英 | - | - | 0.00% |
胡桂花 | - | - | 0.00% |
胡春香 | - | - | 0.00% |
胡建庆 | - | - | 0.00% |
胡建伟 | - | - | 0.00% |
胡如水 | - | - | 0.00% |
组织机构 | - | - | 0.00%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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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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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东莞雄伟木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7-0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2-07-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2022-07-0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7-04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营业期限至: 2027-01-27 | 营业期限至: 2047-01-27 | 2022-07-04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营业期限至: 2027-01-27 | 营业期限至: 2047-01-27 | 2022-07-0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备案 | 营业期限至: 2027-01-27 | 营业期限至: 2047-01-27 | 2022-07-04 |
负责人变更 | 罗冬 | 王坚 | 2022-0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王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佳娜;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2-0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童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王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1-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童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王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1-2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吴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吴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童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童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罗冬;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4-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聪 | 罗冬 | 2020-04-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吴聪;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吴聪;证件号码:******************;职位:经理;姓名:童军;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姓名:童军;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罗冬;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4-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胡如水;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建伟;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胡春香;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陆张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董事长兼总经理 | 姓名: 吴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吴聪;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童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9-01-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纺织品、服装;实业投资;经销: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建材,轻纺原料,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品,服装;房地产开发;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纺织丝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纺织品、服装;经销: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建材,轻纺原料,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品,服装;房地产开发;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纺织丝绸;(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1-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胡如水;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胡建伟;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胡春香;证件号码:******************;职位:董事姓名:陆张法;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 姓名:吴聪;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姓名:吴聪;证件号码:******************;职位:经理姓名:童军;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2019-01-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9-01-25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外国公司境内法律文书送达人)备案 | - | 股东名称(送达委托人): 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接受人: 童军 | 2019-01-25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外国公司境内法律文书送达人)备案 | - | 股东名称(送达委托人): 第一创建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接受人: 童军 | 2019-01-25 |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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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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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 - | 1380****555 | se*****hfgroup.com | 0571-8****888、0571-8****420 | - | 88 |
郭** | - | 1358****628 | hong*****-hf.net | 0575-****016、0575-8****016 | - | 8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in*****rst-prio.com | 0755-8****500 | - | 73 |
联系人共 3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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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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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先生 | 营销总监 | - |
王坚 | 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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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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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张法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9415号 | 本案按上诉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7-27 |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440号 | 终结(2020)浙0109执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16 |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2049号 | 一、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98800元及违约金139760元,合计838560元。 如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6元,减半收取6093元,由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富丽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5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15683号 |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罚息; 二、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夏华君、张玲丽、张小水、楼凤琴、戚建尔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钱珏美对戚建尔应负的连带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夏华君、张玲丽、张小水、楼凤琴、戚建尔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96元,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担96元,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夏华君、张玲丽、张小水、楼凤琴、戚建尔对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钱珏美对戚建尔应负的连带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夏华君、张玲丽、张小水、楼凤琴、戚建尔、钱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9 |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9)浙0109执3575号之三 | 一、被执行人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8058430股股权(含配股)[内容详见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每股净资产的说明]归买受人杭州瀚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78550B)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瀚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杭州瀚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0-12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603民初8960号 |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9-09-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14463号 | 一、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借款本金19997884.72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411754.86元、复利9141.19元、罚息308832.86元,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20409639.58元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垫款3776720.77元,及该垫款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杭萧工商抵登字(2016)第19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以最高本金余额12119700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为限优先受偿。 五、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9719元,由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9民初8842号 | 一、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3月27日止的期内利息575504.98元、复利13723.33元,并按月利率5.075‰支付自同年3月2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同年5月15日止的期内利息,并按月利率7.6125‰支付自同年5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同年3月27日起至同年5月15日止的复利; 二、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胡建庆、陆春利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余额198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胡建庆、陆春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追偿。 如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35元,由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胡建庆、陆春利负连带责任。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宇展印染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胡建庆、陆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27 |
陆张法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9416号 | 本案按上诉人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 被上诉人 | 2019-01-2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4民初5767号 | 一、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利息人民币94800.14元(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暂算至2017年6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庆盛布业有限公司、胡建庆、陆春利、陆张法、孙妙琴对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庆盛布业有限公司、胡建庆、陆春利、陆张法、孙妙琴负担。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庆盛布业有限公司、胡建庆、陆春利、陆张法、孙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20722号 | 一、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233811.25元、复利3002元、罚息5328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23381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复利; 二、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514266.66元、复利7132.59元、罚息10657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51426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复利; 三、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9380624.76元,支付利息244276.66元、复利3387.98元、罚息50623.1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380624.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244276.6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复利; 四、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2台型号为YJ800DM-264锭的加弹氨纶一体机(动产抵押登记编号:杭萧工商抵登字[XXX]第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54万元所产生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68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68元,由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900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20759号 | 一、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4200万元,支付利息904431.98元、罚息436957.50元、复利13887.5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期内利息904431.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复利; 二、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土地[编号:杭萧国用(XXX)第XXX号、杭萧国用(XXX)第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限额6917000元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61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50元,由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负担258711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胡建庆、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08 |
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20082号 | 准许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保税区腾泽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盛化纤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盛元化纤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4-1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4民初2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8-03-1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陆张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04民初4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8-03-1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11784号 | 一、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207725.44元、复利753.36元,及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 二、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569元,由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陆张法、孙妙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1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民初14676号 | 一、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利息122148元,复利354.45元,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13122148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7.047%计算的罚息。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有权对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所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萧国用(99)字第3100020号】、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所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3)第3000010号】,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余值,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最高债权余额1603.33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422元,由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31 |
(1)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2016)浙01民终466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7 |
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 (2016)浙01民终46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杭州哈登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7 |
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盛鸿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13352号 | 本案按原告中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被告 | 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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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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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108036 | 2013-05-13 | 2016-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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