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雪莲
- 注册资本: 19871.6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5-06
- 办公地址: 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区燕昌路东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雪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三河福成、福成、福成商贸
- 注册资本 19871.60万元
- 实缴资本 19871.60万元
- 英文名 Sanhe Fucheng Commerce and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826746804361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10826746804361
- 组织机构代码 67468043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82000016026
- 登记机关 廊坊市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28
- 营业期限 2008-05-06~2028-05-05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学院大街南侧、燕昌路东侧福成·尚街时代广场第S4-1、S4-2、S5-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家居饰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手机、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
- 公司简介 三河市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主营服装、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鞋帽、日用小电器,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公司秉承“守信、坦诚”的用人和经营原则,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的客户服务,共创辉煌。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和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5.08% |
田玉晶 | 自然人股东 | - | 0.25% |
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34.41% |
李雪莲 | 自然人股东 | - | 0.25%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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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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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无 | 2019-09-26备案新章程 | 2019-09-26 |
地址变更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学院大街南侧、燕昌路东侧福成·尚街时代广场第S4-1、S4-2、S5-1 | 2018-08-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卷烟,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零售:卷烟、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6-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5日),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卷烟,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 | 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月5日),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5-07 |
投资人变更 | 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2014-04-29 |
股东信息变更 | 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2014-04-29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莲;田玉晶; | 2014-04-29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2013-11-14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卷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2013-11-14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419.4 | 19871.597 | 2012-11-20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 | 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钢筋、水泥及建筑材料。 | 2012-11-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自然人股东:***,田玉晶,50.0,***,李雪莲,50.0 | 法人股东:***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12933.5305,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2012-11-20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自然人股东:***,田玉晶,50.0,***,李雪莲,50.0 | 法人股东:***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12933.5305,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2012-11-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2012-09-18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法人股东:***1790,三河福成投资有限公司,3481.0,***0870,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838.4,自然人股东:***,李雪莲,50.0,***,田玉晶,50.0 | 2012-09-18 |
注册资本变更 | 3581.00 | 10419.40 | 2012-09-18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3年7月27日),批发、销售:食盐(有效期至2014年4月21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2年8月3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烟(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酒(有效期至2013年12月6日)。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 | 2012-07-23 |
其他事项备案 | 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面点自制零售,凉拌菜自制零售,糕点制造;(有效期至2012年7月20日)批发、销售:食盐(有效期至2014年4月21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2年8月3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烟(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酒(有效期至2013年12月6日)。 | 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13年7月27日)批发、销售:食盐(有效期至2014年4月21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2年8月3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烟(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酒(有效期至2013年12月6日)。 | 2011-12-15 |
其他事项备案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面点自制零售,凉拌菜自制零售,糕点制造;(有效期至2012年7月20日)批发、销售:食盐(有效期至2011年4月22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2年8月3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烟(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酒(有效期至2013年12月6日)。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 |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面点自制零售,凉拌菜自制零售,糕点制造;(有效期至2012年7月20日)批发、销售:食盐(有效期至2014年4月21日),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12年8月3日),音像制品(有效期至2012年5月5日),烟(有效期至2013年3月26日),酒(有效期至2013年12月6日)。 一般经营项目:蔬菜、水果、花卉、日用百货、家居饰品、针织、鞋帽、服装、箱包、文体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摄影器材、手机及配件、钟表及修理、灯饰、黄金珠宝首饰及加工、工艺礼品、洗衣、化妆品、计生用品、出租柜台;婚纱摄影、玉器及加工。 | 201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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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 | 执行董事 | - | - | 0769-8****981、0316-****258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383****359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 | 0316-****258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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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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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莲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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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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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1082民初4871号 | 一、解除原告高华与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福成国际商贸城租赁协议》。 二、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高华租金和押金合计59281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592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高华负担1077元(已交纳);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1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6 |
李向勤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1082民初4868号 | 一、解除原告李向勤与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福成国际商贸城租赁协议》。 二、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向勤租金和押金合计91698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916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向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计1473元,由原告李向勤负担427元(已交纳);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6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6 |
徐加文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冀1082民初4870号 | 一、解除原告徐加文与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福成国际商贸城租赁协议》。 二、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徐加文租金和押金合计86147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861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徐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由原告徐加文负担376元(已交纳);被告三河市天意福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7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6 |
秦文娟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史良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1082民初7873号 | 一、原告秦文娟与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6日起解除; 二、被告史良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秦文娟人民币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秦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史良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1 |
王晓红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史良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1082民初7893号 | 一、原告王晓红与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8月7日起解除; 二、被告史良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晓红人民币89771元; 三、驳回原告王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史良昆负担1005元,由原告王晓红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1 |
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冀1082民初1072号 | 准许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20-09-09 |
王春艳与王贵田、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1082民初6294号 | 一、原告王春艳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52285.7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9750元。余款22535.73元,由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开户名:王春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行;账号:62×××78)。 二、被告王贵田对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春艳经济损失人民币22535.7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春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被告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25 |
刘晓晓与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史良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1082民初7881号 | 本案按原告刘晓晓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10-11 |
路凤义与三河市福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冀1082民初4186号 | 准许原告路凤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凤义负担(已预交) | - | 2019-06-26 |
三河市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冀1082民初4144号 |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客隆(三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 - | 2018-06-19 |
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蒋文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1082执805号 | 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80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蒋文钢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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