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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

  • 法人: 高奇峰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12-01
  • 办公地址: 苏州平江路观前街57-6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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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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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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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奇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苏州老凤祥银楼、老凤祥银楼
  • 注册资本 1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00.00万元
  • 英文名 Laofengxiang Silver House (Suzhou)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8586641998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586641998N
  • 组织机构代码 5866419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3000103405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2-13
  • 营业期限 2011-12-01~2031-11-30
  • 注册地址 苏州市平江区观前街57-69号(底层)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珠宝首饰零售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钻石、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家居摆件、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玉器
  • 公司简介 中国珠宝首饰品牌“老凤祥银楼”为国内珠宝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数百家直营专卖店,苏州公司隶属于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园林之城,人间天堂苏州,苏州苏州市平江区观前街5769号(底层),于2011年12月01日在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销售:金银铂首饰、摆件、珠宝、钻石、玉器、工艺礼品;首饰配套用品、包装制品的加工、批发零售、修理、调换业务;珠宝检测服务;销售:百货。,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0人,我公司属于苏州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的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钱彬龙 自然人股东 270.00万元 15.00%
上海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810.00万元 45.00%
上海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720.00万元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21-11-30 2031-11-30 2021-01-04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陆小春 高奇峰 2019-12-24
章程(修正) - 第二条 2018-07-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郏楚勇 董事 - - - - 79
钱西姿 监事 - - - - 79
顾利国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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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林俊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508民初356号 一、被告林俊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8)苏0508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向罪犯孙达追缴非法所得270500元中的未追回部分在83881元范围内向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元,由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被告林俊福负担1863元。被告林俊福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2-26
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林俊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5民终844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2-24
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与姑苏区金伯乐日用品调剂商行、杨国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508民初360号 一、被告姑苏区金伯乐日用品调剂商行、杨国超、留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8)苏0508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向罪犯孙达追缴非法所得270500元中的未追回部分在186619元范围内向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元,由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227元,被告姑苏区金伯乐日用品调剂商行、杨国超、留伟军负担3602元。被告姑苏区金伯乐日用品调剂商行、杨国超、留伟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原告 2020-09-29
林俊福与老凤祥银楼(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银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苏05民辖终2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5-0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0-12-21 (2020)苏05民终84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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