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鲍大才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8-09
- 办公地址: 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48号百顺大酒店3楼308-3016号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鲍大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道、金道交通、郴州金道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zhou Jindao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000051659905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165990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000000053425
- 登记机关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1
- 营业期限 2012-08-09~
- 注册地址 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48号百顺大酒店3楼308-3016号房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的“南大门”郴州,郴州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48号百顺大酒店3楼3083016号房,于2012年08月09日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公路投资、建设、开发,建筑安装,城市绿化,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郴州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鲍大才 | 自然人股东 | 9990.00万元 | 99.90% |
杨太鹏 | 自然人股东 | 10.00万元 | 0.1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财务负责人:袁永瑛 | 经理:鲍大才;财务负责人:袁永瑛 | 2024-05-1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太鹏 | 方叶 | 2024-05-1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4-05-11 |
章程备案 | - | 2024-05-10提交新的章程 | 2024-05-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杨太鹏 | 方叶 | 2024-05-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袁永瑛 | 经理:鲍大才;财务负责人:袁永瑛 | 2024-05-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太鹏 出资 100万人民币;鲍大才 出资 9900万人民币; | 杨太鹏 出资 100万人民币;鲍大才 出资 99900万人民币; | 2016-07-1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7-18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6-07-18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2股东实际出资2000.0 | 2股东实际出资10000.0 | 2012-08-14 |
股东信息变更 | 2股东实际出资2000.0 | 2股东实际出资10000.0 | 2012-08-14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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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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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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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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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97****572 | - | - | - | 84 |
杨太鹏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97****572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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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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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大才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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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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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昌旭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湘1002执220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1 |
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昌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湘1002民初1885号 | 一、限被告昌旭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901333.33元(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止,后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7901333.33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昌旭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53元,由被告昌旭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28 |
袁七林、鲍大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湘1081执恢382号 | 本院(2020)湘1081执恢3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2-20 |
鲍大才、龙正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民申3146号 | 驳回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上诉人 | 2020-01-06 |
申请人袁七林与被执行人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1081执802号之一 | 终结((2019)湘108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袁七林与被执行人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1-08 |
袁七林、鲍大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湘10民终1036号 |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8)湘108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 二、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袁七林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057263元(2014年8月18日至2018年6月4日利息),合计6057263元;并支付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6月5日至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 三、段资阳对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的上述债务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640000元; 四、驳回袁七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五、驳回段资阳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鲍大才、龙正南、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72元,由袁七林负担14841元,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共同负担55831元。二审袁七林预交案件受理费65672元,由袁七林负担3284元,由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共同负担62388元;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预交案件受理费52120元,由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鲍大才、龙正南、段资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8-05 |
欧共文、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2018)湘1002执恢2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28 |
申请执行人袁七林与被执行人鲍大才、龙正南、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段资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18)湘1081执保104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1-02 |
申请人袁七林与被申请人鲍大才、段资阳等四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 | (2018)湘1081财保6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鲍大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账户:XXXX)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段资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段资阳在资兴XX有限公司、郴州XX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段资阳在资兴市XX有限公司应收分红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段资阳名下的车辆两台(车牌号:湘LXXXXX、湘LXXXXX),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龙正南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段资阳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房产证号:XX、XX)、资兴市XX广场(房产证号:XX)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761333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七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7-05 |
申请人袁七林与被申请人鲍大才、龙正南等四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 | (2018)湘1081财保74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鲍大才、龙正南、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段资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龙正南所有的在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鲍大才所有的位于江西省XX大道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浔XX),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袁七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7-05 |
申请执行人欧共文与被执行人曹建平、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2017)湘1002执111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1-31 |
欧共文诉曹建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2016)湘1002民初2443号 | 一、限被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欧共文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76000元,合计876000元。 二、被告曹建平对被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欧共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曹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60元,由被告郴州金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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