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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 法人: 王晓津(Xiaojin Wang)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6-20
  • 办公地址: 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48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3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1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晓津(Xiaojin Wang)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四川阿波罗、阿波罗、阿波罗太阳能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Apollo Solar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789129900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91299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000000013664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17
  • 营业期限 2008-01-10~2038-01-09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485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其他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太阳能电池、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按《公司法》规定,由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与四个自然人股东发起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县机场路近都段72号12,公司法人代表:侯仁义先生,公司注册资本金:壹亿元*。公司以世界首例独立成矿的碲铋矿山和亚洲大的高纯金属生产基地为依托,在成都市双流航空港工业开发区建设太阳能光伏产业园,生产太阳能电池核心材料、碲化镉薄膜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电产品,园区占地226亩。公司现已形成碲矿资源、高纯碲系列新能源材料、碲化镉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机站一体化生产经营能力。公司现有职工80人,其中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占65%,拥有各类*技术*、顾问9人、拥有*技术6项及多项非*成果。公司遵循“资源加科技,石头变金子”和“阳光永恒,岁月留金”的经营健康理念,以“夸父追日,拥抱辉煌”的精神和决心,致力于“用太阳点燃希望,让阳光洁净地球,用科技开创未来,用光电造福人类”实现我国西部“阳光三峡工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10000.00万元 100.00%
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出资1429.000000万人民币 - - 0.00%
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出资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0.00%
成都市国信利安光电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0.00%
Huakang Zhou(周华康) 自然人股东 - 85.71%
HUAKANG ZHOU(周华康)出资8571.000000万人民币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3-01-16 章程修正案 2023-01-1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3-01-16 章程修正案 2023-01-17
经营范围变更 太阳能及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自有产品销售及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2023-01-17
投资人变更 Huakang Zhou(周华康)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1-12-0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1-12-06 章程修正案 2021-12-07
股东信息变更 Huakang Zhou(周华康)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1-12-0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2021-12-07
章程变更 2021-12-06 章程修正案 2021-12-07
章程备案 2021-11-08章程备案 2021-11-09
股东信息变更 成都市国信利安光电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Huakang Zhou(周华康)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2021-11-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蒲睿;陈洋平;梁胜伟;杨晏钧;王晓津 王晓津(Xiaojin Wang) 2021-11-09
投资人变更 成都市国信利安光电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Huakang Zhou(周华康)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2021-11-09
主要人员变更 帅凤杰 Huakang Zhou(周华康) 2021-11-09
章程变更 - 2020-12-04章程备案 2020-12-15
负责人变更 周华康 王晓津 2020-12-15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2020-12-15
章程备案 - 2020-12-04章程备案 2020-12-15
股东信息变更 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都市国信利安光电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 8571.000000万人民币;阿波罗太阳能有限公司(APOLLO SOLAR ENERGY.INC.) 出资 1429.000000万人民币 2020-12-15
主要人员变更 王晋;李渭;周华康;冯玉良;潘锦功 王晓津;杨晏钧;蒲睿;陈洋平;梁胜伟 2020-12-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潘锦功 杨晏钧 2020-12-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 - 1862****030 - - - 84
- - - - 028-8****594 - 72
侯仁义 - - - - - 70

联系人共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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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执异247号 一、撤销(2020)川0116执恢683号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拍卖公告; 二、将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优先购买权人的信息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驳回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1-12-31
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0116执1716号之五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0-14
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01执22号 将本案指定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2021-04-15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20)川0116执453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1-01-04
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民初945号 一、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130万元; 二、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金额为分笔分段合计: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7%的标准从2007年6月6日计算至2009年6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09年6月6日计算至2010年6月5日;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7%的标准从2007年7月17日计算至2009年7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09年7月17日计算至2010年7月16日;以本金1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1%的标准从2009年1月20日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以年利率5.4%为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计算至2010年8月31日)、违约金(其金额为分笔分段合计: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三七的标准从2010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三七的标准从2010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四川中衡安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川中安资评01B(2009)004号】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报告中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资产(包含车辆)在编号为200901—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80元,由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7
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民终4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80元,由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11-2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民初678号 一、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2%计算;2015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2%上浮50%计算;并按罚息利率标准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抵押的位于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三路485号的工业用地及房产【权证号:双国用(2011)第5200号、成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以及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甲镇双华社区第三、第四居民小组西街办龙港三社的工业用地【权证号:双国用(2009)第543号】享有抵押权,如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规定履行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就前述抵押财产以3600万元为限额优先受偿; 四、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潘锦功对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潘锦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960元,由被告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潘锦功负担246800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3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8)川01执保85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4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土地(所有权证号:双国用(2009)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土地(所有权证号:双国用(2011)第××号)。 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财产的查封共计限额4000万元。 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被申请人 2020-07-16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川01执恢34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12-30
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9)川01执恢220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的追缴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9-12-30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8)川01执2597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04
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9)川01执保125号 冻结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35%股权(出资额8179.5万元)。冻结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额360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以上财产的冻结共计限额70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被申请人 2019-12-03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庆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8)川民申2927号 驳回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11-07
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1633号 驳回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07-31
成都西航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龙碲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川01民初198号 驳回原告成都西航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80元,退还原告成都西航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9
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民终511号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1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8-12-29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庆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7)川01民终994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2元,由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5-22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与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4)成执字第935-10号 一、本案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226546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21
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与成都铁路兴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成民终字第49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74元,由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12-30
李学庆与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4)高新民初字第2433号 准许原告李学庆撤回对被告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阿波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0元,由原告李学庆负担。(此款原告李学庆已预交) -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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