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张信江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20-04-21
- 办公地址: 天长市金集镇井亭村陈庄队3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信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翔乐、翔乐医疗、天长翔乐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万元
- 英文名 Tianchang Xiangle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81MA2UNT790G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UNT7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81000223837
- 登记机关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29
- 营业期限 2020-04-21~
- 注册地址 天长市金集镇井亭村陈庄队3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一次性口罩、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口罩、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工具/机械/仪器->工业安全防护->防护用品
- 公司简介 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金陵锁钥、江淮保障的滁州,滁州天长市金集镇井亭村陈庄队38号,于2020年04月21日在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研发、生产、销售;一次性口罩、消毒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电子元件及组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熔喷布、无纺布、口罩生产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服装、鞋帽、玩具、口罩带、口罩弹性鼻夹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维修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滁州医疗器械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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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江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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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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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 | 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100%; | 张信江:100%; | 2020-12-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天长市天翔集团有限公司:100%; | 张信江:100%; | 2020-12-2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12-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厚明、李红芳 | 李红芳、张信江 | 2020-12-29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厚明、李红芳 | 李红芳、张信江 | 2020-12-29 |
联络员备案 | 张厚明 | 张信江 | 2020-12-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厚明 | 张信江 | 2020-12-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医疗器械(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防护用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研发、生产、销售;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化妆品、电子元件及组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熔喷布、无纺布、口罩生产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服装、鞋帽、玩具、口罩带、口罩弹性鼻夹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维修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医疗器械(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防护用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研发、生产、销售;一次性口罩(非医用)、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化妆品、电子元件及组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熔喷布、无纺布、口罩生产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服装、鞋帽、玩具、口罩带、口罩弹性鼻夹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维修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21 |
名称变更 | - | 安陆市金色港湾咖啡中西餐厅 | 2013-05-1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1-03-26 | 2011/10/30 | 2011-04-01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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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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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海关 | 34129620DS | 2020-08-1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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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李红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com | 0550-****288 | - | 73 |
张信江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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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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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江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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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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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元鸿机械有限公司、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82执2190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苏0582民初1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8-15 |
苏士青、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1)苏10民辖终2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12-20 |
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1民终1494号 |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退还被上诉人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剩余260型熔喷布(以1828.15kg为限)和175型熔喷布(以2069.5kg为限),退货费用由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在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后五日内,被上诉人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退货数量,按照260型熔喷布单价5.5万元/吨、175型熔喷布单价4.8万元/吨从350979.33元中扣减相应货款(不超过1828.15kg×5.5万元/吨+2069.5kg×4.8万元/吨),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同时支付扣减后剩余货款及利息损失(以剩余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由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452元,被上诉人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65元,由上诉人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负担2826元,被上诉人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7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30 |
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181民初655号 | 一、被告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0979.33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3373元,由原告天长市翔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1元,由被告江苏晶润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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