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贵科
- 注册资本: 69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4-10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8-6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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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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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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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贵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拓力拓、包头拓力拓
- 注册资本 69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20.00万元
- 英文名 Baotou City Tuolituo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291686514961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65149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208000012741
- 登记机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4-02
- 营业期限 2009-04-10~2039-04-10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8-62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稀土、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人工智能、人工智能
- 公司简介 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占地面积181342平方米,建筑面积145175平方米;是专业从事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占地面积181342平方米,建筑面积145175平方米;是专业从事钕铁硼稀土永磁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最新职位推荐今日相似推荐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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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 - | 0.00% |
赵晓丽 | - | - | 0.00% |
范正为 | 自然人股东 | - | 57.39% |
李清芳 | - | - | 0.00% |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 | 36.23% |
刘贵科 | 自然人股东 | - | 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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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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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稀土永磁材料及设备、稀土永磁体应用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子元器件、通讯器材、科教文化用品、机电产品、电线电缆、五金塑胶、化妆品、日用品的研发,销售;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稀土永磁铁应用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不含审批项目);稀土永磁材料及设备、稀土永磁体应用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子元器件、通讯器材、科教文化用品、机电产品、电线电缆、五金塑胶、化妆品、日用品的研发,销售;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 | 2019-04-02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9-04-10至2019-04-09 | 2009-04-10至2039-04-10 | 2019-04-02 |
注册资本变更 | 4400.00 | - | 2016-11-23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6-1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其他 | 2016-11-23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6-05-12 | 2016-11-23 | 2016-11-23 |
投资人变更 | - | 其他[新增] | 2016-11-2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4400 | 6900 | 2016-11-23 |
股东变更 | - | 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增] | 2016-11-23 |
自然人股东 | 范正为李清芳 [退出]刘贵科 | 范正为刘贵科 | 2016-05-12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5-11-12 | 2016-05-12 | 2016-05-12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范正为,刘贵科 | 2016-05-12 |
投资人变更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范正为,刘贵科 | 2016-05-12 |
其他事项备案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范正为,刘贵科 | 2016-05-12 |
其他事项备案 | 范正为,李清芳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2015-11-12 |
财务负责人变更 | - | 王世虎 | 2015-11-12 |
自然人股东 | 范正为李清芳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新增] | 2015-11-12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5-11-09 | 2015-11-12 | 2015-11-12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范正为,李清芳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2015-11-12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正为,李清芳 | 范正为,李清芳,刘贵科 | 20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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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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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关 | 150296054U | 2013-04-0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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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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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chen_xiao*****olituo.cn | ****30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chen_xiao*****olituo.cn | 0472-****30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zhou_yo*****olituo.cn | 0472-****305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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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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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为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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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包头稀土高新区着力建设稀土新材料基地
近年来,作为惟一以稀土命名的国家高新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正按照“高新特快”发展要求,全面推进稀土新材料基地建设。 “从iPhone到战斧式导弹,稀土已被广泛应用于高科技产品中,过去被称为‘工业味精、工业维生素’,现在被誉为‘新材料之母’,是极为珍贵的战略金属资源。包头稀土工业储量占全国83.7%、世界38.7%,是名副其实的‘世界稀土之都’。”包头稀土高新区稀
拓力拓新能源汽车中国工程院 2016-01-26 00:00:00包头高新区稀土产业“坐拥高端”蓄势待发
2014年,面对市场需求不足、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严峻复杂形势,稀土高新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新特快”发展要求,积极兑现扶持企业发展政策,主抓产值高、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磁材产业,新材料产业逆势上扬。 数据显示,2014年稀土新材料产量增长94%。其中,烧结钕铁硼7224吨,实现当年翻番。拓力拓切片及表面处理、天和磁材电镀项目投产,稀土新材料中试产业化基地
拓力拓宁波韵升新华网 2015-03-19 00:00:00包头稀土高新区:不做“土”做新材料基地
“与进口的超导磁共振成像仪相比,0.45T永磁MRI不需消耗价格高昂的液态氦,就能达到超导磁共振的成像质量,而产品价格仅为超导系统的1/3。”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邢志强表示,只有借助科技力量,不断放大稀土的价值,才能真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这家企业只是包头稀土高新区中众多技术创新型企业的代表。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以资源命名的国家级高新区,包头
拓力拓三星 2015-03-09 00:00:00稀土高新区打造一流“高新特快”
2014年,建区22年的稀土高新区将迈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散发着青春活力的国家级高新区如何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找准优势、调整定位、创新发展?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近期,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中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稀土高新区的发展提出新要求。 他指出:在新形势下高新区要体现“高”和“新”的要求,大力发展稀土精深加工、铝钢装备、机电制造等业态,提高科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理工大学清华大学 2014-01-02 00:00:0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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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首建投 | 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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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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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誉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20执920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3-01 |
北京瑞恩迈特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京0108执211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31 |
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3执17号之五 | 一、拍卖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大鱼岛小区XX号楼1104的房屋一套。 二、拍卖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大鱼岛小区XX号楼1003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03执17号之四 | 拍卖被执行人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坐落于“稀土高新区稀土园区”的蒙(2018)包头市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通力高能永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内02执313号 | 包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包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11-30 |
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3民初14号 | 一、被告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8159966.8元及违约金2959111.19元(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至上述货款支付完毕的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与被告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范正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与被告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395元,由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及范正为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31 |
范某与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民终733号 | 本案按上诉人范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2-31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湘0902民初1025-1号 |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本次财产保全担保的设备四套:1、载重型卧式镗铣加工中心;2、数控龙门加工中心;3、哈挺数控加工中心;4、数控龙门加工中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21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湘0902民初1025号 | 由被告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50000元、违约金323902.19元(以635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4.35%的两倍计算,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止),共计6673902.19元; 被告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义务,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0元,财产保全执行费5000元,共计41120元,由二被告负担34258.66元(29258.66元+5000元),由原告负担686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18 |
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湘09民终274号 | 准许上诉人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3-1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与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王彬、李明、付跃生、王晋琴、太原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粤0304民初13662号 | 一、被告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深字第1015441030号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为1334771.42元、复息为152217.5元、罚息为1043638.47元,此后复息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偿还编号2015年深字第1015441002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为390506.78元、复息为40200.81元、罚息为184853.12元,此后的复息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偿还编号2015年深字第1015441014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9099.2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为170404.34元、罚息为80306.69元、复息为10520.3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偿还编号2015年深字第1015441013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594386.32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利息为1490222.26元、复息为102239.4元、罚息为699683.9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金谷支行对被告付跃生、被告郭文华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719xxxx号、C168xxxx号、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240000xxxx号、240000xxxx号]、被告付跃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32xxxx号)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7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实际应收取89618元,由被告深圳市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付跃生、郭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28 |
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包头市拓力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湘0902民初1110-1号 | 本案按原告包头市宇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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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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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2019)晋03民初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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