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冯华林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7-12
- 办公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3号之一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华林
- 经营状态 已撤销登记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国梦创新、国梦创新集团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omeng Innovation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2000MA4URJBP5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RJBP5
- 曾用名 国梦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2000001400397
-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6
- 营业期限 2016-07-12~
-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3号之一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先进制造->航空航天->卫星、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国梦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远洋广场2幢5楼。 公司主营:投资、建设产业信息平台;卫星导航系统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农林渔产业建设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国梦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圆梦、超梦、追梦三大集团。 为了更好的抢抓国家推动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发展北斗导航产业,公司明确:结合国家发展战略,坚持“高起点、高技术、高速度”的发展模式;本着“平等、开放、合作、共赢”原则;致力于打造由基础产品、应用终端、应用系统和运营服务构成的北斗产业链;在涉及建筑、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物流、航运、医疗、教育、智慧城市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开展北斗应用产业;以*终实现融合发展,提升卫星导航产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公司将结合三大集团主营方向,融合农林牧渔产业、文化产业、海洋产业、军事文化产业等产业基地建设;树立产业跨界目标,打造“创新”品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志泽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陈明辉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郭晓忠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郭宇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赵艳婷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苗桂萍 | - | - | 0.00% |
王彦 | 自然人股东 | - | 4.00% |
梁裕华 | 自然人股东 | - | 4.00% |
李海霞 | 自然人股东 | - | 6.00% |
吴少英 | - | - | 6.00% |
冯华林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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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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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3号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3号之一 | 2020-05-2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0 | 长期 | 2020-04-09 |
地址变更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7号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3号 | 2019-11-05 |
地址变更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8号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7号 | 2018-08-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0,姓名:王艳华 | 证件号码:*****9,姓名:苗桂萍 | 2018-06-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642124******0320,姓名:王艳华 | 证件号码:640202******0529,姓名:苗桂萍 | 2018-06-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王艳华 | 证件号码:*****姓名:苗桂萍 | 2018-06-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王艳华 | 证件号码:****,姓名:苗桂萍 | 2018-06-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投资、建设产业信息平台;卫星导航系统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农林牧渔产业基地建设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投资、建设产业信息平台;卫星导航系统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农林牧渔产业基地建设管理;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22 |
地址变更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2号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1-508号 | 2017-05-22 |
地址变更 |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6层1卡之三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502号 | 2017-03-21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16-09-08 |
名称变更 | 国梦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 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09-08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艳华,出资30万,占30.0%,实缴出资30万;程伟,出资30万,占30.0%,实缴出资30万;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40万,占40.0%,实缴出资40万; |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万; | 2016-04-2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6-04-20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艳华,****;程伟,****;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16-04-20 |
主要人员变更 | 总经理,郝晓军,****; | ; | 2016-02-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总经理,郝晓军,******; | 无 | 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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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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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裕华 | 董事 | - | - | - | - | 79 |
王彦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 | 3820640*****.com | 0760-8****199 | - | 73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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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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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裕华 | 董事 | - |
王彦 | 董事 | - |
吴坤元 | 董事 | - |
郭晓忠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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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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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梁裕华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1)粤2071民初11741号 | 一、追加原告王彦、梁裕华为(2020)粤2071执23号案的被执行人,由王彦、梁裕华分别在340.9万元、398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彦、梁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梁裕华、王彦已预交),由原告梁裕华、王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 | 2022-05-10 |
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冯华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执异424号 | 一、追加被申请人冯华林、李海霞、马志泽、陈明辉、赵艳婷、郭宇、吴少英、郭晓忠、梁裕华、王彦为本院(2020)粤2071执23号案的被执行人,由冯华林、李海霞、马志泽、陈明辉、赵艳婷、郭宇、吴少英、郭晓忠、梁裕华、王彦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执行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申请人 | 2021-07-04 |
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冯华林、李海霞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粤20民终80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2元(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31 |
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执10150号之一 | 终结(2020)粤2071执10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与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裕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粤2071民初18912号 | 一、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8670.6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12867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2元(原告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荣骏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7 |
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粤20民终2138号 | 本案按上诉人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20 |
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粤2071民初26031号 | 一、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9.7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75.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75.78元(原告名邦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11.78元,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64元(被告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江门市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1 |
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2019)粤20民终5899号 | 本案按上诉人国梦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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