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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姜华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2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号A区三层301至305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Pororo啵乐乐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姜华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富韩、广州富韩、富韩文化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69.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Fuhan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MA59BAU02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9BAU0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397611
  • 登记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03
  • 营业期限 2015-12-2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宝兴街88号202房之F122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广播->广播
  • 专业行业 母婴/玩具->产后母婴服务->儿童乐园、网络/游戏/传媒->影视、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游乐园
  • 公司简介 广州富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儿童室内游艺厅;室;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文艺创作服务;术创作服务;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舞台表演道具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照明灯光设计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室内手工制作娱乐服务;室内非射击类;...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广州富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属于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儿童室内游艺厅;室;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零售;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文艺创作服务;术创作服务;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舞台表演道具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照明灯光设计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室内手工制作娱乐服务;室内非射击类;...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 地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号A区3层301至305、308房电话:(13729904123、13729904123;13509280506;13760064394;13509280515)。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广州富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樊慧星 自然人股东 5100.00万元 51.00%
广州云联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3680.00万元 36.80%
刘毅刚 自然人股东 1220.00万元 12.2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刘毅刚 姜华 2024-05-14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号A区3层301至305、308房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宝兴街88号202房之F122 2024-05-14
遗失补领 - 遗失补领 2024-05-14
章程备案 - 准予章程备案 2024-05-14
董事备案 刘毅刚 姜华 2024-05-14
地址变更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号A区3层301至305、308房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宝兴街88号202房之F122 2024-05-14
经理备案 刘毅刚 姜华 2024-05-14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毅刚 姜华 2024-05-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92****681 139222796*****.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350****515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72****123 36019882*****.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毅刚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东青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广州富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21745号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回款项10835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票款差价601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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