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6-15
- 办公地址: 洪洞县堤村乡堤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洪洞陆航、陆航、陆航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Hongdong Luha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0243468014896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10243468014896
- 组织机构代码 3468014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024010109039
- 登记机关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7
- 营业期限 2015-06-15~2029-06-14
- 注册地址 洪洞县堤村乡堤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装卸搬运->装卸搬运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
- 公司简介 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黄河文明的摇篮临汾,临汾洪洞县堤村乡堤村,于2015年06月15日在山西省洪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理货、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装卸搬运;物流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精煤、中煤、煤泥、焦炭、焦沫、焦粒、焦粉、矿产品、机电、汽车配件、化工产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临汾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智博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张峰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共 2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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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峰:*%; | 张峰:*%;张智博:*%; | 2019-08-0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8-07 |
投资人变更 | 张峰:*%; | 张峰:*%;张智博:*%; [新增] | 2019-08-07 |
其他变更 | 张峰:*%; | 张峰:*%;张智博:*%; | 2019-08-0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9-06-14 | 2029-06-14 | 2019-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理货、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装卸搬运;物流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精煤、焦炭、矿产品、机电、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理货、货物配载、货运代理;装卸搬运;物流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精煤、中煤、煤泥、焦炭、焦沫、焦粒、焦粉、矿产品、机电、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9-07 |
联络员备案 | - | 狄红琴 | 2016-09-07 |
联络人员变更 | 无 | 狄红琴 | 2016-09-07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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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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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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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60****311 | hzd23*****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sx19*****.com | 0357-****877 | - | 74 |
员春华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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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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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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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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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昌与张勇飞、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晋1025民初262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庆昌各项损失56257.78元(款交法院转付)。 原告张庆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军垫付款12027.78元(款交法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张庆昌负担1015元,被告张军负担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0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与曹永智、朱永康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晋10民终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4-01 |
曹永智与朱永康、于彭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晋1002民初1842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永智赔偿款311586.4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于彭垫付款2802.79元。 三、驳回原告曹永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被告于彭负担(已扣减无需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1 |
郭刚刚与崔胡锁、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0481民初65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刚刚支付赔偿金68132.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5000元。 三、被告太原市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刚刚支付赔偿金10771.22元(已支付10271.96元)。 四、被告崔胡锁、被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袁宪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郭刚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39元,减半收取1153.7元,由被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07.59元,由被告太原市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4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4 |
陈祥锐诉李继红、张朝阳、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26民初8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赔偿原告陈祥锐24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返还被告张朝阳13300元。 三、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祥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30 |
张朝阳与陈祥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民终1844号 | 一、撤销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陈祥锐15800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返还上诉人张朝阳22000元。 四、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西城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陈祥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被上诉人陈祥锐负担50元,由上诉人张朝阳负担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30 |
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樊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002民初3871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94913元。 二、驳回原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3-1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与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樊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晋10民终4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3-14 |
杜玉岗与骆建建、王国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027民初97号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杜玉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120655元; 二、王国龙、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杜玉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5460.89元(王国龙已支付赔偿款14000元); 三、驳回杜玉岗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鉴定费1500元,由杜玉岗负担1960元,王国龙、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2 |
王国龙与杜玉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开发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晋10民终2021号 | 一、维持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7民初97号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杜玉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120655元;三、驳回杜玉岗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7民初97号判决主文第二项;(即王国龙、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杜玉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5460.89元。王国龙已支付赔偿款14000元); 三、上诉人王国龙、原审被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杜玉岗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9147.09元(上诉人王国龙已支付赔偿款14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鉴定费用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7元,总计4757元,由被上诉人杜玉岗负担2378.5元;上诉人王国龙与原审被告洪洞县陆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7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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