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建生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11-28
- 办公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建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莆田双洋、双洋、双洋鞋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Shuangyang Footwea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00782171153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00782171153C
- 组织机构代码 782171153
- 曾用名 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00100002079
- 登记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13
- 营业期限 2005-11-28~2055-11-27
- 注册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塑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婴童鞋服->童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舞蹈鞋、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舞蹈鞋
- 公司简介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区,是一家外向型现代化的鞋业生产厂家,主营生产童鞋,舞蹈鞋产品,企业以人为本,本着“诚信为本、顾客”为服务宗旨。让您选择到“质量好、价格优惠、款式新”的时尚鞋是我们的大的原则。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精细的技术用工,品质优异的产品,来服务于广大消费者。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建生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林萍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林立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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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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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郭梁君 | 姚依群 | 2020-06-10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黄建生 | 2016-06-13 |
投资人变更 | 林立证照号码:***;林萍证照号码:***; | 黄建生证照号码:***;林萍证照号码:***; | 2016-06-13 |
负责人变更 | 林立 | 黄建生 | 2016-06-13 |
经营范围变更 | 运动鞋、时装鞋、鞋材生产、销售;体育器械销售及仓储服务;经营各类鞋制品、服装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辐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运动鞋、时装鞋、鞋材生产、销售;体育器械销售及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各类鞋制品、服装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辐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13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6-06-08新章程备案 | 2016-06-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林立 证照号码:******************;林萍 证照号码:******************; | 黄建生 证照号码:******************;林萍 证照号码:******************; | 2016-06-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立 | 黄建生 | 2016-06-13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1-28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新章程备案 | 2015-10-29 |
期限变更 | 2005-11-28~2015-11-27 | 2005-11-28~2055-11-27 | 2015-10-29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2005-11-28~2015-11-27 | 2005-11-28~2055-11-27 | 2015-10-29 |
联络人员变更 | 郑丽芬 | 郭梁君 | 2015-04-09 |
联络人员变更 | - | 郑丽芬 | 2014-08-06 |
章程变更 | - | 新章程备案 | 2014-07-01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350300100002079 | 新照350300100002079 | 201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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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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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海关 | 3503961485 | 2015-09-11 | 正常 | 2068-07-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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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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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594-****033 | - | 72 |
陈** | - | 1395****290、1825****369 | aran6*****tmail.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1896****77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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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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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棋、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582民初18308号 | 本案按原告晋江市铭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1-26 |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上高县恒泰鞋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304民初3157号 |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高县恒泰鞋业经营部加工款40567元,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304执2432号之一 | 一、本院(2018)闽0304执2432号一案合并在(2018)闽0304执1097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18)闽0304执2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2 |
东莞市力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304民初5047号 |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东莞市力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75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7 |
温州市格林鞋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姚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303民初472号 | 一、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格林鞋底有限公司货款94173.4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格林鞋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13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3执197号 |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恒泰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华裕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勤、林立、林强的财产(以其履行本案债务金额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01 |
纪宗明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等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闽0304执1595号之一 | 本院(2019)闽0304执1595号案件合并到(2018)闽0304执1097号案件中执行,本院(2019)闽0304执159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0-1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莆田市双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3执349号 | 将本院作出的(2016)闽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指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30 |
阮春兴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闽0304执106号 | 一、本院(2018)闽0304执106号一案合并在(2018)闽0304执1097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2018)闽030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莆田市华承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304执109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302执1715号 |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武、林勤、肖咏、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陈吓四、林祖荣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7-30 |
肖金寿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闽0304执582号 | 本院(2018)闽0304执582号案件合并到(2017)闽0304执1097号案件中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7-30 |
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304民初516号 | 一、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货款95730元; 二、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957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还清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302执172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2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302执171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11-29 |
林萍、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民终1460号 | 本案按上诉人林萍、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0-27 |
莆田市涵江区恒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林萍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303执保50号 | 一、解除对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林萍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陈金荣提供担保的闽B×××××号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0-1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302民初4712号 | 一、被告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2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6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2311.16元,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刘武、林勤、肖咏、林祖荣、陈吓四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刘武、林勤、肖咏、林祖荣、陈吓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28 |
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民终90号 |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8-21 |
莆田市涵江区恒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林萍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303执保32号 | 一、冻结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林萍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陈金荣提供担保的闽B×××××号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莆田市涵江区恒顺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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