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杨卫国
- 注册资本: 3154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7-05-15
- 办公地址: 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3
无角色
1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2,132元
供应商
6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卫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双沟、江苏双沟、双沟集团
- 注册资本 31542.00万元
- 实缴资本 31542.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Shuanggou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00704036335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4036335
- 曾用名 江苏双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00000000079
- 登记机关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3-25
- 营业期限 1997-05-15~
- 注册地址 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复合肥、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烟机灶具
- 公司简介 江苏双沟集团,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文明和吴文化的发源地的常州,中国江苏常州市延陵西路,我单位主要提供白酒,饮料,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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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1542.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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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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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李民富 | 杨卫国 | 2022-03-0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韩锋 | 李民富 | 2020-07-06 |
经营范围变更 | 纸制品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零配件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灶具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纺织品销售;无机肥、复合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初级农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纸制品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零配件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灶具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销售;房屋租赁;无机肥、复合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初级农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30 |
经营范围 | 无。纸制品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零配件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灶具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纺织品销售;无机肥、复合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初级农产品销售。 | 无。纸制品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零配件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灶具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纺织品销售;无机肥、复合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零售;初级农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2014-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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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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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海关 | 3217910026 | 2014-04-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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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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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3200918 | - | - | - | 025-8****918 | - | 72 |
潘** | - | - | - | 0527-****580、0517-****580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20 | - | 1385****121 | huaxuedong78*****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3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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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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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富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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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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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双沟集团三宿舍大学生公寓楼拆除及残值处置的公告 | 招标公告 | 大学生公寓楼拆除及残值处置 公寓楼拆除及残值处置项目 | 江苏-宿迁 | - | 2024-08-21 |
关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安置房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安置房 | 江苏-宿迁 | 0.21 | 2016-07-05 |
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安置房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安置房 | 江苏 | - | 2016-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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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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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宿迁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 | 1 | 1 | 0.21 | 2016-07-05 |
2 | 江苏吉盈置业有限公司 | 1 | 1 | 0.22 | 2016-07-05 |
3 | 泗洪华旭置业有限公司 | 1 | 1 | 0.21 | 2016-07-05 |
4 | 江苏鑫常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 | 0.22 | 2016-07-05 |
5 | 江苏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 | 0.22 | 2016-07-05 |
6 | 宿迁市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 | 0.21 | 201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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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中国白酒的金融化路线图
中国能如房产“越调越涨”、越涨越疯的,恐怕就只有白酒了。 就在国家发改委年内第二次约谈几家龙头白酒企业,要求它们为稳定价格作出表率后,没过几天,以茅台、五粮液、剑南春为代表的高端白酒却在中秋、国庆期间就上演了一场涨价的“连续剧”,让此前欲限价的一切措施都成为“浮云”。 不涨价不是好酒? 9月10日起,五粮液宣布,对产品出厂价上调约20%~30%,由此导致52
洋河股份五粮液央行 2011-11-08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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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9夏卫标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812民初10419号 | 一、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夏卫标返利款44454.77元,并以44454.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夏卫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原告夏卫标负担1452元,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9 |
3474夏卫标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8民终3474号 |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29 |
张磊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1324民初5531号 | 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自2012年2月28日起,40万元自2012年5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31.7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 | 被告 | 2018-12-11 |
韩梅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1324民初5532号 | 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梅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2万元自2012年3月2日起,8万元自2012年5月24日起,5万元自2013年4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7.8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 | 被告 | 2018-12-11 |
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苏01破申21号 | 准许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 申请人 | 2018-08-13 |
尤善夫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苏民申600号 | 驳回尤善夫等893人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06-29 |
尤善夫与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6)苏13民终134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8-28 |
116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13民辖终1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05-31 |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执恢8-2号 | 终结本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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